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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一男子给自己的车投保了48万的商业险后,车辆被撞报废。可当男子向保险公

山东济南,一男子给自己的车投保了48万的商业险后,车辆被撞报废。可当男子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时,保险公司却以车辆已经贬值,在扣除残值后只同意赔偿21万元。男子气得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没想到法院这样判!

赵先生最想不通的,不是车辆报废后要扣残值,而是保险公司当初按48万元收保费,出事后却突然说车只值30万元。2023年6月,赵先生给爱车投保商业险,保单写着车辆价值按投保时实际价值确定。

赵先生当时想着,花钱买保险,就是为了真遇到大事时有个保障。2024年7月,事故真来了,车辆撞到报废,赵先生拿着材料去理赔。

本以为合同写得清清楚楚,结果保险公司拿出鉴定报告,说事故发生时市场价只有30万元,再扣掉9万元残值,只能赔21万元。

赵先生越听越不是味。保险公司说48万元只是最高限额,实际赔多少还得看事故时价值。赵先生反问,如果理赔要按30万元算,当初为什么按48万元收保费?这句话也成了案件争议的关键。

类似事情并不是第一次出现,2025年7月4日,山东法院系统发布过一起鲁法案例。临清某物流公司给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车损险,保单写明保险责任限额为128800元。后来刘某驾驶车辆撞上道路中间隔离墩,交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鉴定机构认定事故时车辆实际价值为115617元,残值为14500元,损失超过实际价值百分之八十,达到推定全损。保险公司也想按事故时价值算账,物流公司不接受,双方闹到法院。

法院审理时没有只看车辆用了多久,而是翻回保单和车险条款。既然合同写明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又按这个金额收了保费,全损赔偿就不能出事后再临时换算法。

法院支持物流公司的主要诉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保险金114300元,并承担鉴定费用。这个结果给赵先生案提供了直观参照,车辆会贬值不假,可保险金额不是出险后单方面重算的数字。

湖南石门也有一件典型案子。2024年1月,小帅花8万元买了一辆二手车,投保时车损险保险金额写成10万元。到了2024年11月,车辆在行驶中自燃,消防救援人员处置后,车辆已无修复价值,残值只有1200元。

理赔时,保险公司说买车只花8万元,赔偿也应按8万元基础处理。小帅觉得憋屈,投保时保险公司认可10万元,保费也照收,车辆烧毁后又改口,哪有这个理。

石门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保险合同有效,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应被尊重。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小帅投保时故意隐瞒车辆情况,也不能在事故发生后只挑对自己有利的说法。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扣除1200元残值后赔付98800元。保险公司上诉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回到赵先生这起案子,争议点已经很清楚。残值9万元可以扣,因为车辆报废后仍有剩余价值,这属于理赔计算的一部分;但理赔基数到底按48万元还是30万元,就要看合同怎么写。

《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已经约定保险标的价值并写入合同的,发生损失时按约定价值计算。

车险合同又多是保险公司提前准备的格式文本,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更应把重要条款讲明白,不能收钱时按一个数,赔钱时又按另一个数。

法院审理后认定,赵先生的保单约定以投保时车辆价值作为保险金额,保险公司主张按事故时价值计算,缺乏合同依据,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一审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扣除9万元残值后,向赵先生赔付39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信源:新浪财经《48 万保额车辆报废,保险公司只愿赔 21 万,法院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