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7-11把耐克告上法庭,只因一双新鞋用了橙、绿、红配色,还偏偏定在7月11日发售。7-11认为这不只是撞色,而是借自家年度促销日蹭热度,要求法院紧急叫停,可耐克仍表示将按计划推出。
这场争议最微妙的地方,不在鞋面上有没有写7-Eleven,而在消费者看见这组颜色和这个日期时,会不会下意识以为双方有联名、授权或者合作。
商标官司里,很多时候争的不是一个字,而是一个长期形成的识别关系。 7-11的便利店招牌长期使用橙、绿、红等视觉元素,7月11日又是这个品牌重点营销节点。
耐克如果只是用了相近颜色,未必当然构成侵权。但配色、发售日、宣传节点叠在一起,事情就从普通设计争议,变成了商业混淆问题。 类似的纠纷,中国市场并不陌生。
颜色、包装、排列方式这些东西,表面看很普通,但只要经过长期使用,能让消费者稳定联想到某个商品来源,就可能成为受法律关注的商业标识。7-11盯住耐克新鞋配色,背后也是这个逻辑。
说明商业混淆不一定要完全照搬。没有写全名,不代表公众不会联想到本人;没有直接打上7-Eleven,也不代表消费者不会想到便利店品牌。
关键要看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以及被诉使用方式是否足以制造特定联系。 放回耐克这双鞋,真正要被审查的也不是橙色、绿色、红色本身能不能用。颜色当然不能被一家企业无限垄断。
问题在于,耐克作为全球运动品牌,选择这组配色,又把发售日期放在7月11日,是否有合理解释,是否会让人误以为是联名款。
7-11想要说服法院,需要证明自家配色和日期节点具有足够强的识别力,还要证明耐克的使用方式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耐克一方则可能强调,鞋款设计有独立来源,颜色组合属于常见设计元素,消费者不会仅凭配色就认定双方存在商业合作。
品牌当然要保护多年积累的识别资产,但设计也不能因为几种颜色就寸步难行。一双鞋能不能按期发售,最后看的不是网友觉得像不像,而是证据能不能证明“像”已经影响了市场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