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巡视组和公安部同时交办给北京市公安局的问题线索能顺利得到解决吗?
而本人于7月4日收到加盖北京海淀公安分局信访专用章的京公海信告字〔2026〕657号《专门程序处理告知书》。
与此同时,本人于7月3日从中国邮政微信小程序看到有关信息通知:“海淀公安机关在上周五晚‘19点58分’通过航空件寄出有关正式书面告知单,邮政航迹全程使用中国邮政专机寄送该书面告知书,全程只用了十几个小时就已抵达贵阳邮政航空包件车间”,
而在7月2日上午的10点13分收到了标识为《北京海淀公安局》信访来电,一位信访女警官在电话中明确告知本人:
本次交办路径:是由中央巡视组交办→公安部→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信访,并会出具加盖信访专用章的《专门程序处理告知书》→经侦支队承办核查→你同步向信访。
反映人再次请求案件承办警官文书规范、要求完整核查三项上级交办问题,整条线索流转、对接。
以便信访人向公安部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从而让维权程序更加完整和更加规范!
作为贵阳一名普通老百姓向中央巡视组电话反映问题,能够得到中央第十二巡视组、公安部,以及北京海淀公安如此高度重视,真是感觉到太幸运了!
最后,本人目前已与经侦有关承办警官、分局信访窗口同步两项合规诉求:
1.最终信访终结《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出具主体、用章单位必须为海淀公安分局信访部门,经侦支队无权单独出具对外信访答复文书;
2.书面处理意见需针对专门程序告知书所列明的三项具体问题进行逐项完整核查回应,不得简化调查核实程序、回避反映人向中央巡视组电话反映的案件核心事实。
本人已全程留存通话、微信文字、邮政物流、制式告知书全套凭证,待拿到合规完整的信访处理文书后,本人将依法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完整走完法定维权程序。
本人清楚记得:本人于2002年在天津新港出口126吨刚玉渣至日本横滨港,天津新港海关错误认定该批货物为硅铁,本人当即向海关总署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之后,海关总署撤销了天津海关的错误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