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娱乐网

最高人民法院拍板定论:农村的老房子倒塌后,宅基地依旧属于村民 这话落在河南虞

最高人民法院拍板定论:农村的老房子倒塌后,宅基地依旧属于村民

这话落在河南虞城村民刘东魁耳朵里,足足晚了三年。他祖辈传下来的土坯老宅在2014年被认定成危房,墙体裂缝能塞进拳头,雨天四处漏雨没法住人。那年他揣着攒了半辈子的积蓄去外地工地打工,临走前把危房拆平,想着再干两三年凑够钱,就回来盖一栋结实的砖房。他怎么也想不到,房子拆了才十个月,村委会就托同村人捎来话,说地上没了房屋,宅基地就算自动收归集体,已经划给了村里另一户缺地的人家。刘东魁连夜坐绿皮火车赶回老家,找村干部当面理论,得到的答复翻来覆去就是一句“上面规定就是这样,房塌了地就不是你的了”。他不服气,从镇里县里一路反映到法院,一审二审都没能胜诉,两级法院都参照“房屋灭失则宅基地收回”的惯常认知判决。直到他抱着最后一丝希望提交再审申请,最高法的裁定书最终撤销了此前的行政决定,他才终于把这块祖辈居住了几代人的宅基地拿了回来。

很多人对宅基地权属的误解,源头都卡在1995年出台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条文里确实提及,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可以由集体收回。但绝大多数人都只记住了前半句话,完全忽略了后半句的法定前提——收回必须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原土地登记之后,行为才具备法律效力。这条规定本质是给土地管理部门的操作指引,属于管理性的程序条款,并非意味着房屋一倒塌,村民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就凭空消失。现实里不少基层工作人员、村干部把条文断章取义,仅凭口头通知就宣布收回宅基地,连正式的书面文件都无法出具,从法律层面判定,这种收回行为从一开始就不具备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多起再审案件都明确了同一个裁判逻辑:宅基地使用权是《民法典》明定的用益物权,属于村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不会因为地上房屋自然倒塌、权利人短期外出未居住就自动消灭。村集体想要收回宅基地,必须走完完整的法定流程:先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形成书面决议;再将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最终取得县级人民政府的正式批准文件;审批通过后,还要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注销原户主的土地登记。这几步流程缺了任何一环,都不产生收回的法律效力。别轻信“村里开会已经定了”的口头通知,合规的宅基地收回,必须出示县级政府的正式批文和注销登记证明,拿不出完整手续的,村民完全可以拒绝交地。

也不是所有情形下,村民都能一直保有宅基地使用权,这里面有两个关键边界必须拎清。第一个是时间边界,房屋坍塌或者拆除后,连续闲置满两年都没有恢复使用的,村集体才具备申请收回的前提条件。像刘东魁这种房屋拆除仅十个月的情况,连法定的时间门槛都没达到,根本不符合收回条件。第二个是身份边界,前文提到的“房塌地仍在”的裁判规则,针对的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是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了农村老宅,房屋自然倒塌灭失之后,继承人不能再单独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也无法申请在原址重建,这种情况下村集体才可以按法定程序收回土地。即便是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的村民,其宅基地也不会因为享受了保障待遇就自动收归集体,除非本人自愿书面放弃,否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随意处置。

对家里留有老宅的村民来说,也不能拿着判例就彻底放松警惕。日常发现房屋墙体开裂、屋顶漏雨,能修缮的尽量及时修缮,哪怕先加固主体结构,也别让房屋彻底坍塌灭失。如果确实需要拆除重建、暂时凑不齐建房资金的,也尽量保留地基、围墙这类地上附着物,别让地块处于完全空置的状态。真碰到村委会告知要收回宅基地,先别急着签字确认,先要求对方出示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和土地注销登记手续,发现手续不全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宅基地不是村集体可以随意调配的资产,是国家赋予本村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合法范围内的权益,村民完全有理由守住。

这些年农村人口持续向城市流动,老宅空置、自然坍塌的情况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宅基地权属纠纷也不在少数。最高法的系列生效判例,本质是在法律层面为农民的土地权益托底,避免村民因为暂时外出务工、暂时无力建房,就失去合法登记的宅基地。把权属边界划清楚,把法定程序摆明白,才能让在外打拼的人没有后顾之忧,也让留在村里的人住得更踏实。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