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一男子撩到一个女的,想要线下见面,女的真的就乱约,答应了跟男子去开房。确定了关系后,两个人还交往了一段时间,后来闹矛盾分手了,男子却说女子,在亲密的时候偷拍了自己的隐私照片,还勒索女子3000元。女子拒绝,男子把这件事发到群里,让群友们来评论。之后男子还过分的把女子的姓名、住址都发出来,导致女子被群友辱骂,甚至踢群。女子可生气了,认为这就是无中生有,立刻就报了警。
马某怎么也没想到,一段网络相识的感情,最后会走到报警这一步。吴某在500人的交流群里认识马某,两人很快约着见面,感情升温也快,交往一段时间后又因为性格不合分了手。
分手本该是两个人各自过日子,吴某却翻脸不认人,私聊马某,说她偷拍了自己的隐私照片,张口就要3000元封口费。马某当场否认,从没做过这种事,更不可能给钱。
吴某见要不到钱,干脆撕破脸,写了一篇点名道姓的文章发到群里,配上马某的姓名和头像,说她拍了私密照还到处传播。
群里几百号人一看,跟风起哄的、骂人的都有,马某的住址也被人扒出来,私信轰炸不断,还有人喊着要把她踢出群。马某顶不住这压力,选择报警。
警方调查后发现,根本没有证据能证明马某偷拍传播过任何照片,出具了《终止调查决定书》,认定吴某的指控不成立。
马某拿着这份证明,起诉吴某侵犯名誉权,要求书面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并承担维权费用。法院审理后,判决吴某十日内出具书面道歉信,诉讼费和维权费由吴某承担,其余诉求被驳回。
类似的分手报复案件,司法机关处理过不止一起。
河南睢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案子里,被告人小吴恋爱期间拍下私密视频,分手后拿着视频威胁前任要钱,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五千元,还要偿还被害人三千元损失。
广东深圳南山区,李某某和王某某分手后,把交往时拍的裸照发到400多人的微信群,又转发到微博,被转发两万次,法院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李某某不服上诉,深圳中院维持原判。
甘肃某地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吕某某和李某分手后,通过微信、QQ多个群组散布对方私密照片视频,还发给对方亲友同学,检察院以侮辱罪提起公诉。
这类案件反复出现,说明分手后利用隐私信息报复对方,已经触碰了法律红线。
敲诈勒索需要真实事实作为索赔依据,凭空捏造就是违法;随意散布他人隐私、指名道姓造谣,构成诽谤和侮辱。
马某最终能维权成功,靠的正是警方出具的调查结论这份关键证据。
信息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