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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男子为给朋友送礼,花 10600 元买了 4 瓶茅台,不料被朋友瞧出该

内蒙古,男子为给朋友送礼,花 10600 元买了 4 瓶茅台,不料被朋友瞧出该 4 瓶茅台外包装与正常茅台外包装有异。

于是,男子以该 4 瓶茅台为假酒要求店家退款,但店家却称自己卖的是真酒,男子已经将真酒调包,是在敲诈自己。协商未果下,男子将店家起诉至法院主张退一赔十。

贺某把酒带回去时,本来心里还挺踏实。4 瓶酒每瓶 2650 元,钱没少花,送给朋友也算拿得出手。

可朋友接过酒后,越看越不对劲,外包装细节和正常茅台有差别。贺某脸上挂不住,又怕真送出问题,当天下午就抱着 4 瓶酒返回陈某经营的烟酒经销部。

陈某一听假酒两个字,火气也上来了。陈某认为,贺某买酒时又拍照又录像,还让店员发编号,行为不正常。

陈某坚持说酒从店里出去时没有问题,贺某离开几个小时后再回来,谁也说不清中间发生了什么。贺某则觉得冤,买酒就是为了送礼,拍照留编号只是因为价格不便宜,哪想到反倒成了被怀疑的理由。

事情闹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后,工作人员询问陈某能不能拿出 4 瓶茅台的进货票据。陈某说进货渠道不止一家,具体哪批酒从哪家代理商进来,已经分不清了。

工作人员随后对 4 瓶酒封存并送检,茅台品牌厂家出具鉴定,4 瓶酒外包装、防伪标识与正品标准不相符,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案件到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争议并不只是酒真假这么简单。法院要先看贺某是不是普通消费者。陈某一方咬住一点,认为贺某买酒后拍视频、留编号,像是早有准备。

可从购买数量、购买目的和维权过程看,贺某只是买 4 瓶酒送朋友,发现问题后很快返回沟通,过去也没有类似投诉诉讼记录。法院据此认定,贺某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的消费者。

这个判断并不是随便来的。2022 年公开的一起案件中,曲某夫妇曾在 2017 年 6 月至 9 月向王某购买 348 瓶高档白酒,付款 494460 元。后来这些酒被确认是假冒产品,王某还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被追究刑事责任。

曲某夫妇又起诉要求三倍赔偿,但法院认为,短时间大量购买高档白酒,不符合普通生活消费习惯,曲某夫妇又不能证明是自饮、送礼或正常收藏,最终三倍赔偿没有得到支持。

贺某案和曲某案一对比,差别就出来了。贺某不是成箱成批买酒,也不是长期从非授权渠道扫货。贺某买酒当天付款、拿收据、留照片视频,下午发现不对马上维权,这些动作虽然让陈某不舒服,却正好把证据链接上了。

微信编号、现场照片、付款记录、盖章收据、封存经过和厂家鉴定结果放在一起,法院认为不存在陈某所说的调包问题。

不过,贺某要求的是退一赔十,法院还得继续审。最高人民法院 2023 年公布过一个典型案例,郭某在 2021 年 11 月两次购买某品牌白酒,合计支付 22097 元。

后来经厂家鉴定,那批酒全套标识均为伪造,并非厂家生产,属于假冒预包装食品。法院认为,假冒预包装白酒完整标注虚假生产者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营者又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最终支持郭某退还货款并获得十倍赔偿。

贺某看过类似案例,心里自然觉得自己也该拿十倍赔偿。可每个案件的证据条件不一样。贺某购买的 4 瓶茅台全程没有开盖饮用。

鉴定仅能确认外包装防伪、商标造假,无法进一步检测酒体成分,不能证实酒体本身达到食品安全法中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认定条件。也正因为这一步卡住了,法院没有直接适用退一赔十。

还有一个细节让陈某一方更被动。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明确提到,消费者应当依法维权,不能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等方式骗取赔偿。

但反过来说,经营者提出消费者调包,也要拿出完整证据。陈某既不能提供案涉 4 瓶酒的进货凭证,也不能解释货源对应关系,单凭主观怀疑,不能推翻贺某完整的留存证据链条。

最终,法院认定烟酒经销部销售假冒茅台,经营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应退还贺某购酒款 10600 元,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三倍赔偿 31800 元。

陈某作为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收据上加盖公章的商贸公司也因参与确认交易承担连带责任。贺某没有拿到十倍赔偿,但也用一套完整证据说明了一件事,买贵重商品时多留存影像、票据证据,真不是多余。

信源:北方新报 2026 法治栏目《花 1 万买 4 瓶茅台疑似假货,商家称消费者调包,法院判退一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