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男子约女子出来发生关系,但女子到了之后,男子竟然不按约定行事,反而找各种理由向女子索要钱款。女子拒绝后,男子竟然用手臂勒住女子的脖子。无奈之下,女子向男子转账5000余元。尝到甜头后,男子故技重施,但很快被抓获。
检察日报披露的细节里,王某一开始并没有摆出抢钱的架势。2025年7月16日,王某手头拮据,盯上网络招嫖渠道,王某用“客人”的身份发出暧昧邀约,盛某看到信息后与王某联系。
两人谈好价格,也约好见面地点。盛某以为见面后只是按谈妥的事办,王某却在见面后改口,说等人等得太久,盛某必须先给王某钱。
盛某当然不肯。盛某心里也明白,双方谈的是交易费用,不是盛某倒贴给王某。王某见这套说法没用,又说王某急着周转,需要盛某帮一把。
盛某继续拒绝后,王某立刻翻脸,伸出手臂勒住盛某脖子,嘴里威胁不给钱就弄死盛某。盛某被勒得喘不过气,人在现场,手机在身边,能做的只剩转账。5000余元转过去后,王某拿钱就走。
这笔钱来得太快,王某没有收手。王某把同样的办法又用到商某身上,商某被迫转出1万元。王某以为受害女子碍于招嫖背景,不一定敢报警,不一定愿意把经过说清楚。
可王某忽略了一点,公安机关看的是暴力取财的事实,不是王某给自己找的借口。后来侦查人员调取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和相关视频,王某的说法慢慢站不住脚。2025年10月28日,沈阳市铁西区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王某这事容易被人误看成敲诈勒索,可关键差别就在现场。敲诈勒索多是用威胁让人心里害怕,再让对方交钱。王某不是隔着手机吓唬盛某、商某,王某是在线下见面后直接勒脖子、压制反抗、当场逼转账。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写得很清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钱从微信转出,还是从口袋里拿出,并不改变王某当场劫财的性质。
沈阳过去还有一个案子能说明这个理。2008年10月22日零时许,王春明、张贺、王鑫、赵鹏来到沈阳市东陵区前进乡一处网吧。
找到网名叫“沈阳小伙”的玩家,几个人殴打、威胁对方,逼对方转出100个Q币、1100多万个游戏币和游戏装备,王春明又把对方拽到外面抢走200元。
2009年,法院认定这些网络财产也有价值,王春明等人用暴力逼人交出财产,照样构成抢劫罪。这个老案子放到王某身上,道理并不复杂,财物形态变了,暴力取财的本质没变。
盛某、商某的处境也不能被忽略。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卖淫嫖娼有处罚规定,情节较轻的处罚也会区分处理。但盛某、商某在王某案中,核心身份是抢劫案被害人。
王某用虚假交易意图把人约出来,真实目的却是索财。盛某、商某是否存在治安违法线索,可以由公安机关另行判断,王某不能拿这个当护身符。
更麻烦的是,王某不是一次糊涂。王某第一次拿到5000余元后,又照样找商某下手,说明王某已经把这种方式当成固定办法。
到了法庭上,王某面对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和视频材料,才真正知道,所谓“不敢声张”的对象,并不等于可以随便欺负的人。
信源:中国法院网《辽宁:4 名青年抢劫网络虚拟财产终审被判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