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趁女同事丈夫常年外地务工,多次与女同事发生不正当亲密关系。不料,工厂统一组织员工体检后,女同事 HIV 检测结果呈阳性。
女方怀疑感染来源于该男子,遂与对方对质;男子承认自己早已确诊 HIV,却全程刻意隐瞒病情,未告知女方,且多次发生关系未采取安全防护。
这名二十多岁的男子在工厂担任生产班组组长,平日里工作能力尚可。事发前数月工厂招录新人,这名年长已婚女同事引起男子好感。
即便知晓对方已婚、孩子在读小学、丈夫长期驻外,男子仍频繁邀约对方吃饭出游,二人发展为婚外情人并多次发生无保护性行为。数月后男子持续出现头痛、低烧、流涕等不适,就医检测确诊 HIV 阳性。
依照防艾法规,男子本应第一时间告知性伴侣并做好防护,但其选择全程隐瞒。直至单位统一体检,女方查出 HIV 阳性,整件事彻底暴露。
女同事精神崩溃后与男子对峙,男子承认全部事实。同类案情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完整裁判先例。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曾公开发布郭某一案:2016 年 3 月郭某经疾控中心确诊 HIV 感染,之后近一年内先后与三名女性发生无保护性行为;
2017 年 8 月其中一名被害人孕检检出 HIV 阳性,病毒基因同源比对证实与郭某毒株高度匹配。2018 年广州辖区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十年。
该案裁判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无论是否属于有偿性交易,只要行为人明知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致使对方感染 HIV,均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 “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该案证据链条完整:疾控中心 CD4 检测报告、抗病毒治疗随访记录、医生确诊告知谈话笔录全部调取到位,达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证据确实、充分” 的定罪标准。
回到工厂这起纠纷,女方维权可参照上述司法路径追究男子刑事责任;而感染者的如实告知义务并非单纯道德要求,具备明确法律约束力。
2006 年 1 月 18 日国务院第 12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艾滋病防治条例》,同年 3 月 1 日正式施行,由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 457 号国务院令颁布,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艾滋病防治的行政法规。
在此之前,2004 年国务院成立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由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吴仪担任主任,将全国防艾工作上升至国家统筹治理层面;
后续连续出台三轮国家防艾五年行动计划,搭建起 “四免一关怀” 完整政策体系,包含免费抗病毒治疗、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免费母婴阻断、艾滋孤儿免费义务教育、感染者家庭生活帮扶救助。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将道德层面的告知义务固化为法定强制义务,明确感染者四项责任:及时告知所有性伴侣自身感染或发病事实、就医时如实告知接诊医师、全程采取防护措施避免病毒传播、不得故意传播艾滋病。
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女同事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向男子主张医疗费、误工费、康复治疗费与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体系同时兼顾严惩故意传播行为与保护艾滋病感染者合法权益,两类典型案例可直观参考。第一例就业反歧视:2010 年安徽安庆青年小吴教师招聘体检检出 HIV 阳性,教育局直接拒绝录用,成为国内首例艾滋就业歧视行政诉讼。
该案一二审均驳回原告诉求,但案件公开审理后引发全社会对《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反就业歧视条款的广泛讨论,推动各地完善事业单位教师体检标准,厘清不得单纯以 HIV 感染为由拒绝录用普通岗位劳动者的边界。
第二例医疗隐私侵权:2013 年江西南昌感染者小齐的病历被无关医务人员私自翻看、私下议论,当事人起诉医院侵权。
当时法院依据施行中的《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保密义务条款,判令医院书面赔礼道歉,并赔付 80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已完整吸收医疗隐私保护规则,同类案件裁判标准保持一致。
单位处置两名职工婚外不正当关系时,必须恪守劳动法律边界:仅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作出处分,不得仅因当事人 HIV 阳性直接辞退,否则构成就业歧视。
至于男子是否会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检察院追究故意伤害刑事责任,女方家庭婚姻走向,都需等待疾控病毒溯源、诊疗记录、双方沟通记录等完整证据固定后才能定论。
信源:财新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