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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女子醉酒后被男子带往酒店强行发生关系,报警后,警方将男子抓获。但检方却

广东中山,女子醉酒后被男子带往酒店强行发生关系,报警后,警方将男子抓获。但检方却认为认定男子构成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后,女子不服,选择向广东省中山市检察院申诉。经过努力,男子被追究刑事责任。

拿到那份不起诉决定书的时候,小梅在派出所门口站了很久。手里的纸张薄薄一片,压在心上却重得抬不起来。

她想不通,明明酒店走廊里那个满身酒气、只裹着一条毛巾冲出来求救的自己是真的,那个被素不相识的房客搀扶着报警的场景也是真的,怎么到了法律文书上,一切就变成了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八个字。

要把这份不甘讲清楚,得从我国刑诉法里一句关键条文说起。检方援引的,是《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那条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很多人以为这句话从来就写在法条里,其实不然。1979 年我国颁布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时,证明标准的表述是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996 年第一次大修沿用了这一提法。

真正把 "排除合理怀疑" 这五个字请进法律殿堂,是 2012 年 3 月 14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刑诉法修订决定,2018 年修法继续保留该标准。

参与论证的陈光中、樊崇义、卞建林等法学界前辈,为这一改动做了大量学理准备。而更早的铺垫,则是 2010 年 5 月 30 日 "两高三部" 联合发布的两个证据规定,业内俗称 "两个证据规定",把这一判断要素先在死刑案件里试水。

标准立得越明,办案就越不敢含糊。刘峰被抓那天,起初咬死说跟小梅没发生过关系,鉴定报告出来后又改口说是你情我愿,还编出一段小梅事后索要十万元不成才报警的说辞。

房间里那盒未拆封的避孕套和润滑剂,外包装居然验出小梅的 DNA。刘峰抓住这点不放,声称东西是小梅自己带来的。

检方一看,这确实构成疑点,加上刘峰在小梅逃出房间后还发过 "你去哪里你"、"几个意思" 的微信语音,画面被搅得越来越乱,第一次做出不起诉,也不是没有道理。

小梅递交申诉材料那天,正好赶上中山市检察院办案人员翻阅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

这批案例发布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其中检例第 42 号 "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专门就 "一对一" 言辞证据下如何完成综合审查作了示范,强调要把被害人陈述的稳定性、案发后的即时反应、通话记录、监控录像、生物物证串成一条完整链条。

这份指导文件,正是从最高检 2010 年 7 月 30 日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一路发展过来的成果。

按照这条思路,办案人员把现场勘验录像倒回去反复看,很快发现勘查员戴着同一副手套先接触了小梅的呕吐物,随后又直接去抽屉里取避孕套盒,这就解释了外包装上小梅 DNA 的来源。

刘峰说自己跟小梅关系亲密,可两人才认识两天,中间没有一分钱往来,也没有旧怨新仇,这套辩解怎么听都别扭。

至于那几条微信语音,时间点上小梅的手机还留在房间,刘峰明知人已跑走仍在拨号发语,摆明了是补录痕迹。

小梅之所以还能把案子翻过来,是因为她背后还有一项支撑,那就是被害人申诉权。1979 年刑诉法就有申诉制度的雏形,但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的救济渠道并不清晰。

1996 年修订时开始明确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2012 年那次大修又进一步细化,形成了如今第一百八十条前段所规定的七日期限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的完整路径。制度从粗到细,走了三十多年。

2025 年 3 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法官采纳了复查后重新固定的证据,认定刘峰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走出法院的小梅没有哭出声来,只是把那份早已卷了边的申诉回执,轻轻叠好收进了包里。

信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