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 6 旬老人在一洗浴中心做饭、打扫卫生,辞职一年多后,被以 "组织卖淫罪" 判处有期徒刑 3 年 6 个月。
一审判决书载明法院认定其实际负责店内日常管理、管控卖淫人员、商议嫖资分成;老人家属只认可其仅从事后厨保洁、月薪三千,怀疑男子是被人拉去顶罪,老人也表示不服,提起上诉,谁料,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没多久,老人就在看守所里蹊跷死亡。
随后家属要求全面尸检,查明延误救治与死亡因果关系,多家有资质鉴定机构先后拒绝完整鉴定;存放老人遗体的简易停尸房更是被一醉驾车辆撞毁。种种疑点叠加在一起,老人家属难以释怀,欲求一个完整真相!
要弄清楚宋某究竟算不算 "组织者",得先看清这个罪名在我国是怎么一步步建立的。1979 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问世,那时候还没有单独的 "组织卖淫罪",涉及这类行为大多套用 "流氓罪" 来处理,边界模糊,量刑也不好把握。
1991 年 9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一次把 "组织他人卖淫" 单独设立为独立罪名。
到了 1997 年 3 月 14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刑法》,把该决定的内容并入《刑法》第 358 条,明确了 "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搭配第 359 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以及第 358 条第四款协助组织卖淫罪,形成层次分明的三类涉卖淫犯罪体系。
宋某案里,家属反复强调宋某只是月薪三千的厨师、保洁,主张其不属于犯罪管控人员,区分组织者与普通底层劳务人员的核心标准。
规定在 2017 年 7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文号为法释〔2017〕13 号。
这份解释第一条明确,构成组织卖淫罪必须具备招募、雇佣、纠集、引诱、容留等手段,实际管理、控制三名以上卖淫人员;
第四条专门划分边界:望风、管账、保镖、接送人员属于协助组织卖淫;在正规会所、洗浴中心仅做保洁、后厨,只领取正常固定薪酬,没有参与管控、通风报信、分成等行为的,不认定任何涉卖淫类犯罪。
也就是说,单纯切菜、拖地的基础劳务人员,在法律层面很难被认定为组织卖淫。
司法实践中长期统一该裁判尺度,多地基层会所涉黄案件均对单纯厨师、保洁不作刑事追责,该裁判逻辑依托两高司法解释第四条,并非单一判例。
2010 年南京会所涉黄查处案件中,办案机关仅对老板、股东、经理、领班、管账人员定罪,固定工资后厨、保洁未纳入刑事追责范围,属于同类典型基层判例。宋某辩护律师也以该司法解释条文作为核心无罪辩护依据。
认定罪名还需要完整证据链支撑,证据标准来源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定案证据必须确实充分,综合全案排除合理怀疑”,并非 2017 年涉卖淫司法解释原文。
仅依靠被告人、证人单方言词证据,无经营管控、分成、调度卖淫人员客观书证、监控佐证,不能单独认定组织卖淫罪成立。
鹤壁中院二审以 “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发回重审,正是适用这套刑事证据规则作出的程序纠错裁定。
再梳理看守所监管、在押人员救治制度的发展脉络。1990 年 3 月 17 日国务院颁行《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在押人员患病应当及时给予治疗,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条件的及时送外就医。
2009 年 2 月云南晋宁 “躲猫猫” 事件曝光后,公安部、最高检同步推出系列监管改革:设立人大、政协、媒体组成的看守所特邀巡视员制度、定期看守所开放日、全国看守所派驻专职检察官驻所监督,整套监督机制在 2018 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以法律形式固化。
全国公安系统统一规范在押人员分级诊疗流程,分为所内医务室初诊、合作医院会诊、三甲医院紧急转诊三级处置标准;
多地发布救治示范案例,2015 年江苏南通市看守所在押人员张某突发心梗,民警 3 分钟上报、驻所医生 5 分钟急救、15 分钟送三甲医院抢救脱险,被江苏省公安厅作为规范化救治样本全省通报。
这套分级救治规范,也是家属质疑宋某发病近 30 小时才送医处置不当的核心参照依据。
目前市、县两级多部门联合调查组,正在核查看守所救治流程、处置时限是否合规,完整调查结论尚未对外公布,家属仍在等待官方完整答复。
信源:奔流新闻《河南六旬老人被控组织卖淫,发回重审前看守所病亡,停尸房遭酒驾撞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