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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孝感,男子打工时结识一名未成年女孩并发生性关系,女孩怀孕后其母亲报警。法院审

湖北孝感,男子打工时结识一名未成年女孩并发生性关系,女孩怀孕后其母亲报警。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处男子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

男子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辩称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趁女孩醉酒发生关系,亦无法证实其行为致使女孩怀孕。

在梳理罗某量刑依据前,先梳理 2013 年 10 月 23 日四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出台背景。

当年海南万宁小学校长带未成年女生开房等多起性侵案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司法机关出台统一裁判尺度规范性侵幼女案件审理。

该意见核心规则分为两层:第十七条明确明知认定标准,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害人不满十四周岁仍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其中被害人不满十二周岁直接推定行为人明知,已满十二不满十四周岁,结合言行、外貌综合判断行为人应当知晓对方为幼女。第二十五条列明七类从严惩处情形,造成未成年被害人怀孕属于从重情节。

需要区分:造成幼女怀孕并非一律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十年以上加重档,需结合身体损伤、精神创伤综合评判;

本案仅在三至十年基础区间内从重裁量,未升格十年以上刑罚。即便被害人存在表面自愿,只要行为人明知对方未满十四周岁,仍构成强奸罪,被告人以 “对方自愿” 提出的抗辩不成立。

回到孝感本案,罗某案发时 22 岁,在饭店务工,与李某就餐时添加微信,聊天过程中李某明确告知自身快满十四周岁,该对话记录直接锁定罗某主观明知。

次日凌晨罗某携带烧烤、啤酒前往酒店,与醉酒的李某发生性关系,后李某确诊怀孕并流产。即便罗某上诉反复主张李某自愿、不存在醉酒胁迫,主观明知幼女的定罪核心事实已经成立,仅能在量刑层面争取从轻空间。

谅解书对量刑的影响,可参考 2013 年北京李某某等五人轮奸案:该案 2013 年 2 月案发,9 月一审宣判、11 月二审维持。

主犯李某某案发时未成年,全程拒绝赔偿、未取得被害人谅解,一审判十年;其余从犯主动赔偿并获得谅解,得以大幅从轻,部分适用缓刑。

两案对比清晰体现谅解的法律边界:依据 2010 年最高法《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及现行量刑指导意见,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案情可在基准刑基础上最高减少 40%,但性侵未成年人恶性案件会从严压缩从宽幅度;

仅谅解不改变罪名,不能无罪或免除处罚,若以被害人撤案作为交换条件的谅解,法院不予采纳。

罗某家属主动赔付五万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六年四个月刑期正是综合从重(明知幼女、致被害人怀孕)、酌定从轻(全额赔偿、取得谅解)双向情节计算得出。

针对罗某两条上诉理由,法院审理依据完整刑事证据规则逐一驳回。其一,罗某提出流产送检组织未检出胎儿 DNA,不足以证实李某因他怀孕。

法医鉴定实务与多份法院生效判例明确,流产后组织能否检出胎儿 DNA,受怀孕时长、流产方式、样本保存条件多重因素制约,单一鉴定阴性结果不能直接否定怀孕事实。

二审法院结合罗某微信转账五十元购买堕胎药物记录、李某告知怀孕的聊天记录、医院就诊病历、被害人完整稳定陈述,形成《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的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怀孕事实。

其二,关于李某醉酒状态的认定,二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八条证人、被害人陈述采信标准。

被害人陈述细节完整、无矛盾,与酒店入住记录、酒水消费记录、聊天记录相互印证,能够证实李某当晚醉酒丧失完整辨识能力。

综合全案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定罪准确、量刑均衡,最终驳回罗某上诉,维持原判。该案清晰说明:与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本身构成强奸罪,怀孕属于从重处罚情节;

赔偿谅解仅能适度下调刑期,无法推翻定罪;单一物证存在瑕疵时,完整间接证据链同样可以支撑案件事实认定。

信源: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罗某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