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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认为贪腐没有死刑,其实这是误解,我国《刑法》第382、383、385、38

很多人认为贪腐没有死刑,其实这是误解,我国《刑法》第382、383、385、386条明确规定,对于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因此,我国法律对于严重贪腐犯罪判处死刑,具有明确法律依据。而且,司法实践中,判处死刑的亦有据可查。
比如,十八大以来被判处死刑的:
(1)南京经开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杨有林因受贿22.14亿余元,于2026年7月6日被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目前仅一审判决,尚未上诉、未报请最高法核准,暂不属于“已执行死刑”人员。
(2)中国华融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赖小民因受贿17.88亿余元,于2021年1月5日被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21年1月29日经最高法核准,执行死刑。
​(3)呼和浩特经开区原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李建平因贪污、受贿合计超30亿元,于2022年9月被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24年12月17日被最高法核准并执行死刑。
​(4)华融国际原总经理白天辉因受贿11.08亿余元,于2024年5月28日被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25年12月9日被最高法核准、执行死刑。
因此,对极端特大贪腐案件依法适用死刑,是法理、民心、反腐大局三者统一的必然选择,也有不少人认为立法层面有明确法条支撑,但是司法层面设置门槛过高、极少动用,极大稀释了刑罚对于贪腐的威慑力。
友友们,你们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