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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 万不翼而飞!” 山东烟台,一位年近七旬的老太听信银行行长的 “高息揽

“2030 万不翼而飞!” 山东烟台,一位年近七旬的老太听信银行行长的 “高息揽储” 承诺,将 2030 万元巨款分 16 笔汇入银行指定的三家公司账户,银行则在存折上为她补登存款记录。

几年后老太取款时发现,存折余额只剩 101.75 元,她怒告银行索要存款本息 3781 万元,一审、二审接连败诉,官司一路打到最高法,最高法会如何判决?

冯娥最想不通的地方,不是钱转出去过,而是每次办完手续,存折上都能看到新登上的数额。2009 年 3 月 30 日,冯娥在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办了一本活期储蓄存折,账户里先存了 100 元。

此后,时任支行行长刘维宁多次出面,说有企业临时用钱,利息比普通存款高得多,手续也能在银行这边办好。

冯娥相信刘维宁,不光因为刘维宁是银行行长,还因为收款账户也开在胜利路支行。按照刘维宁的安排,冯娥把资金分 16 笔转进同诚公司、咸通公司、兴源公司账户,合计 2030 万元。

每转一笔,冯娥再拿着存折到银行补登。普通储户看到银行网点、银行人员、存折记录连在一起,很难再去怀疑背后还有另一套账。

问题就出在这里。冯娥以为这是存款,钱却没有进冯娥本人账户,而是进了三家企业账户。后来查明,这几家公司和刘维宁关系密切,资金被用于票据业务、偿债等用途。

2013 年 8 月 14 日,冯娥到胜利路支行取钱,柜台称原存折磁条损坏,需要换折。新折打出来后,余额只有 101.75 元。冯娥当场发懵,随后报警。

2014 年,刘维宁因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被判处无期徒刑。刑事案件处理了刘维宁的犯罪问题,可冯娥的 2030 万元怎样追回,仍要另走民事程序。

冯娥起诉烟台银行和胜利路支行,要求支付本金 2030 万元及利息,共 3781 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冯娥不能证明 2030 万元存入本人银行账户,也不能证明银行正式指令冯娥把钱交给三家公司,判冯娥败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子到最高人民法院后,争点变得更细。最高法没有简单说 “有存折就等于有存款”,也没有完全接受银行 “这只是刘维宁个人行为” 的说法。因为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最高法早有专门规则处理。

若出资人把钱直接交给用资企业,金融机构又出具存单、进账单、对账单或者类似凭证,并且当事人约定高额利差,这种关系往往不按普通存款处理,而是认定为 “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

这个规则听起来绕,其实落到冯娥案很直白。冯娥的钱确实没有成为本人账户中的普通存款,所以不能要求银行像兑付定期存款一样全额支付。

但刘维宁是支行行长,三家公司账户开在胜利路支行,存折补登又由银行人员操作完成,这些行为让冯娥相信银行参与其中。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对内部人员、业务凭证和账户管理负有管理责任,不能一句 “个人犯罪” 就全推干净。

同类裁判思路,在最高法公报刊载的李德勇与农业银行重庆云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中完整体现。李德勇手持大额存单主张银行全额兑付,银行抗辩存单系违规出具、资金未进入储蓄账户。

法院审理核心判断标准不局限于纸面凭证,重点核查两点:资金是否真实存入储户个人储蓄账户、储户是否明知高额息差不合常规仍主动参与。

该案中储户主动追求远超法定存款利率的收益,全程操作多处违背银行正常储蓄流程,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法院最终驳回储户全额兑付诉求。也就是说,存单、存折仅为存款关系佐证,不能单凭存折直接认定银行负有全额还本付息义务。

冯娥案还常被人误会成存款保险问题。2015 年 5 月 1 日,《存款保险条例》实施,最高偿付限额为 50 万元,但前提是存在真实的被保险存款。

冯娥的资金发生在 2009 年至 2010 年前后,更关键的是钱进了企业账户,并伴随高息安排,性质并非普通储蓄存款,不在存款保险保障范围内。

最终,最高法改判三家公司分别向冯娥返还借款本息共 1721.8 万元;烟台银行及胜利路支行对其中 1681.8 万元不能清偿部分承担 20% 的赔偿责任;冯娥要求银行全额支付 3781 万元的诉求,没有获得支持。

这个结果看似两边都不满意,却把事情讲清楚了:储户盲目追求异常高息,主动配合不合规转账操作,资金未存入本人储蓄账户,需要自行承担判断失误的后果;

银行内部行长利用职务身份制造正规存款外观,柜台违规补登虚假存款记录,内部人员、账户、凭证管理存在重大过失,也必须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冯娥手里的存折不是废纸,但也不能把一场带有高额息差的账外借贷,直接等同于受法律全额保护的普通银行储蓄。

信源:烟台冯娥存单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