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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订婚后报案强奸!”河南濮阳,男子经人介绍与未满18岁的女子订婚,付彩礼19

“又是订婚后报案强奸!”河南濮阳,男子经人介绍与未满18岁的女子订婚,付彩礼19.8万元,订婚次日女方去男方工厂上班并同房居住。

后因不满男方行为回家,婚约中断,女方曾报警控男方强奸,警方不予立案,男方诉请返还彩礼,女方却说两人已实质同居,法院会如何判决?

这事闹到法院时,孟某心里最过不去的不是婚没结成,而是19.8万元怎么说没就没。2025年3月11日,孟某经鲁某堂姐介绍,和同县鲁某订下婚约。鲁某当时还没有满18周岁,婚约的事基本由鲁某父母出面商量。

孟某家按当地习俗拿出18.8万元礼金,鲁某家当场回礼1万元,另因两家距离远,原本要买给女方亲属的礼品折成现金3万元,法院后来认定案涉彩礼就是19.8万元。

订婚第二天,鲁某到了孟某家经营的工厂上班。外人看着像是两家已经默认往婚事上走,可鲁某年纪尚小,又没有到法定婚龄。

鲁某在孟某家同房间住了一段时间后,对孟某相关同住行为不满,便回了娘家。婚事停住了,孟某家开始要钱,鲁某家认为已经订婚,也同住过,不能说退就退。

双方谈不拢后,鲁某还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孟某涉嫌强奸。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符合立案条件,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这个结果出来后,孟某把鲁某一方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全部彩礼。鲁某方在庭上仍强调两点,一是两人已经共同居住,二是孟某有严重过错,彩礼至少不能全退。

法院没有只看谁先悔婚,而是从婚约本身查起。《民法典》规定女方结婚年龄不得早于20周岁,《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令父母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鲁某订婚时未满18周岁,鲁某父母替鲁某订婚并收下大额彩礼,这个婚约从一开始就不受法律保护。既然结婚登记无法实现,孟某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钱,鲁某一方继续拿着就缺少依据。

但问题还没结束。鲁某家说同住过,彩礼就不能按没生活过处理。类似问题,最高法在2026年1月9日发布的第三批涉彩礼典型案例中讲得很清楚。

赵某和李某2020年10月相识,2021年2月办了婚礼,赵某给过礼金,还给过购车款,可李某不到一个月便回娘家,双方没登记。法院认为,这种不足一月的相处,不等于稳定共同生活,后来支持返还大部分款项。

再看另一个王某、孙某案,结果就完全不同。王某2020年给孙某20万元彩礼,双方同居多年,2021年8月还生育女儿,直到2024年10月才分开。

法院认为两人已经形成长期家庭生活,彩礼也用在日常开支里,最后没有支持男方要回20万元。两个案例摆在一起,意思很明白,短暂同房间居住和长期过日子不是一回事。

孟某、鲁某这起案子更接近前一种。鲁某只是订婚后到工厂上班期间短暂同住,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有共同收支,也没有稳定家庭生活,更没有登记结婚。鲁某方拿“实质同居”抗辩,法院没有采纳。

至于强奸控告,法院也没有只听一方说法。公安机关已经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诉讼中鲁某方又没有拿出足够证据证明孟某存在严重侵害行为,所以这点不能成为拒绝返还彩礼的理由。

不过孟某也不是完全没责任。孟某明知道鲁某未成年,仍然订婚并给付大额彩礼,之后同住行为引发鲁某不满,法院认定孟某存在次要过错。

最后,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定,鲁某父母为未成年女儿订婚并收受大额彩礼,负主要过错;孟某明知鲁某未成年仍推进婚约,负次要过错。19.8万元不支持全退,也不能让鲁某一方全留,鲁某方返还70%,也就是13.86万元。

信源:濮阳县人民法院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