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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面前全无亲情!” 陕西西安,82 岁老人去世后,留下拆迁安置权益、56 万

“金钱面前全无亲情!” 陕西西安,82 岁老人去世后,留下拆迁安置权益、56 万元存款和 8 万元抚恤金,家人为争夺遗产矛盾激化,亲情彻底撕裂,老伴刘丽将 3 名子女及孙女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结果大快人心!

刘丽走进法庭时,已经不是当年能操持一家老小的妻子。2008 年一场脑梗,让刘丽留下二级肢体残疾,日常起居离不开旁人照料。

老伴老付 2019 年离世,面对未交付的拆迁安置协议、56 万元婚内存款以及单位发放的死亡抚恤金,刘丽担忧自身晚年生活无保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财产。

矛盾的导火索是一份存在重大瑕疵的继承公证书。2019 年 2 月 16 日老付去世后,刘丽、女儿付乙、儿子付丙、孙女小付四人共同前往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公证,公证书载明老付遗产仅由该四人继承,刻意隐瞒了另有一女付丁的事实。

办理公证后,56 万元存款被当场拆分处置,其中 28 万元划为刘丽个人财产,剩余 28 万元由刘丽、付乙、付丙、小付每人分得 7 万元。

付丁事后得知自己被家人排除在继承范围之外,当即向汉唐公证处提出复查异议。2019 年 8 月 27 日,公证处核查确认公证遗漏法定继承人,依法作出撤销原继承公证书的决定。存款已经拆分、公证文书又被撤销,一家人财产归属彻底陷入纠纷。

刘丽随后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诉求两点:一是 2017 年 9 月老付签署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对应的安置权益依法分割,她愿意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每人 10 万元房屋折价款;

二是依法分割老付名下存款及单位发放的 8 万元抚恤金。刘丽同时主张,付丙、付丁二人未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分配财产时应当少分。

庭审各方意见分歧明显:付乙、孙女小付支持刘丽诉求。付乙长期照料患病父母,老付抢救、丧葬产生的医疗费、丧葬费基本由付乙垫付;

孙女小付系老付长子付甲之女,1996 年付甲先于老付离世,小付依法享有代位继承资格,同时也分担了部分丧葬开支。

付丙不同意拆迁安置权益全部归刘丽,主张子女同样享有安置财产份额;付丁抗辩安置房尚未建成、价值无法确定,不宜当下折价分割,同时指责刘丽、付乙、小付办理公证时刻意隐瞒自己,侵害自身法定继承权。

法庭审理区分两类财产分别裁判,首先厘清存款遗产分割规则。本案继承事实发生在 2019 年,早于《民法典》2021 年施行,审理全程适用 1985 年《继承法》。

56 万元存款属于老付与刘丽婚内共同积累财产,依据旧《继承法》,分割遗产前应当先析出配偶个人份额,法院确认 56 万元中 28 万元属于刘丽个人财产,剩余 28 万元才是老付可分配遗产,该 28 万元才适用法定继承规则。

针对 28 万元遗产分配,旧《继承法》第 13 条明确四层裁判标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对生活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少分。刘丽年事已高且肢体二级残疾,依法应当优先照顾;付乙常年照料老人、垫付大额医疗丧葬开支,孙女小付享有代位继承权且分担丧葬支出,二人均可酌情多分。

关于付丁的赡养事实,法院核查证据认定:老付病危抢救期间,亲属多次联系付丁未到场;老人离世后,付丁未参加葬礼,长期未履行赡养照料义务,分配遗产时予以少分。

付丙虽曾到西安陪护、垫付少量丧葬费,但平日持续性赡养付出较少,不具备多分条件。

同时法庭专门释明抚恤金法律性质:8 万元死亡抚恤金是单位发放给近亲属的精神抚慰与生活补助,不属于老付死亡遗留的遗产。

不能和存款一并按法定继承分割,本案中各方未单独就抚恤金分割提出完整诉讼请求,法院对抚恤金不作处理,当事人可另行协商或起诉分割。

针对未竣工拆迁安置房,因房屋尚未交付、市场价值无法固定,产权分割条件不成熟,法院对拆迁安置权益暂不处理,待房屋建成、价值明确后,各方可另行主张分割。

最终法院仅就 56 万元存款作出分割判决:56 万元中 28 万元归刘丽个人所有;剩余 28 万元老付遗产,刘丽分得 7 万元,付乙分得 6 万元,代位继承人小付分得 6 万元,付丙分得 5 万元,未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付丁分得 4 万元。

本案清晰传递两层裁判逻辑:遗产分割不看亲属情绪强弱,以赡养付出、生活困难程度、法定继承资格为核心划分份额;

刻意隐瞒法定继承人骗取继承公证,公证书会被公证处依法撤销,此前财产分割行为不具备完整法律效力;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能与存款房产混同继承分配。

信源:三秦都市报《老人离世亲属隐瞒女儿办继承公证,公证书被撤销后诉至法院分割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