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情出人命!” 浙江杭州,已婚女子与已婚同乡发展婚外情,女方后续决意分手并多次躲避;男方多方打听找到女方出租屋上门争吵拉扯。
女子当场掏出桌上水果刀一刀刺入对方左胸,致对方心脏破裂死亡,庭审女子辩称对方意图实施性侵、自己属于正当防卫,法院结合全部现场证据作出判决。
案发后急救送医途中,民警接管车辆,夏婧情绪崩溃,主动承认是自己持刀捅伤余勇。当晚 20 时 17 分余勇送入萧山区第三人民医院,经抢救无生命体征,法医鉴定死亡原因为锐器刺戳左胸造成心脏破裂。
夏婧与余勇同为外地来杭务工同乡,各自组建家庭,二人在萧山闻堰镇发展不正当婚外关系。后续夏婧想要彻底断绝往来,先后拉黑联系方式、更换手机号。
甚至搬家至义桥镇罗幕村,刻意回避对方。余勇不愿分手,通过老乡打探到女方新租住单间,于元旦前一晚上门理论。
男方进屋后情绪激动质问感情欺骗,狭小屋内二人发生争执;余勇将夏婧推倒在床上、关闭房门,并伸手拉扯女方外套拉链。夏婧当庭主张对方意图强奸,自己持刀防卫,但现场客观证据无法支撑该辩解。
周边住户证言:仅听见屋内男女普通争吵,无激烈打斗、呼救声;房东、邻居均未听见剧烈冲突声响。现场勘验结果:夏婧体表无任何外伤,房屋家具、物品无打斗损毁痕迹;夏婧起身拿刀时,身体并未被对方完全限制、控制。
依据两高一部正当防卫指导意见明确评判标准:单纯推拉、关门、拉扯衣物仅属于轻微滋扰、人格冒犯,不属于正在进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强奸类犯罪;
面对低强度纠缠,直接使用水果刀直击心脏要害,防卫手段与侵害强度差距悬殊,明显超出法律允许的必要限度,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夏婧作为成年人,明知左胸为人体致命要害,持刀主动捅刺,主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明确故意;虽仅捅刺一刀、未持续加害,但单一锐器损伤直接造成心脏破裂死亡,法院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不认定过失致人死亡。
案发后完整从轻情节全部属实:余勇倒地后,夏婧立即上前拥抱、掐人中施救;察觉伤情危重后主动联系朋友赵某到场,未阻拦他人报警;
赵某拨打 110 后,夏婧又联系当过医生的朋友赶来协助送医。一行人抬被害人出门送救,行驶 500 米遇见巡逻民警,主动拦下车辆移交处理。
法律层面,夏婧虽未自行拨打报警电话,但全程配合施救、不抗拒报警、途中主动坦白捅刺事实,归案后稳定供述全部过程,依法认定自首。
量刑阶段法院综合多项酌定情节:其一,案件起因完全由余勇引发,女方多次分手躲避,男方仍持续纠缠、上门激化矛盾,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
其二,夏婧具有自首、积极施救的法定从轻情节;其三,夏婧家属主动代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 10 万元,达成部分补偿。
同时考量加重基础情节:持刀直击胸口致命部位,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无法大幅减轻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终法院判决:夏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带民事诉讼判令夏婧赔偿被害人家属物质损失共计 25 万元。
本案清晰传递两条司法边界:第一,仅推拉、拉扯衣物的轻微纠缠,不构成可无限防卫的暴力性侵,持刀捅刺要害不能认定正当防卫;
第二,婚外情分手纠纷中,即便被害人上门纠缠存在过错,也不能自行持刀剥夺他人生命,事后施救、自首、赔偿仅能适度从轻,仍需承担重刑。
信源:杭州萧山区人民法院婚恋纠纷持刀伤人致死刑事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