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廊坊,一已婚男人出轨情人,并且瞒着妻子给了她51万多元,没想到两人在一起10多年后,被妻子发现,于是他的妻子把情人告上法庭,要求她返还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为了不还钱,情人居然说男人给的钱是嫖资,不需要返还,不料,男人却翻脸不认账,最后法院这样判!
信息来源:冰城新闻
事情从认识开始听着挺普通。
2015年前后,李某在外面认识了比自己小18岁的赵某。
赵某年轻漂亮,打扮张扬,喜欢热闹;李某年纪大、穿戴体面,出手又阔绰,两人很快有了来往。
没多久,这段来往就从普通的社交变成了婚外情。
两人并不是什么一夜情。
所谓“包养”不是一天两天的热闹,而是拉长成了日常。
两人十多年里有说有笑,也有出去玩、吃饭、买东西的场景,甚至一起去过哈尔滨旅游。
这些年里,李某常给赵某钱,要买包、要穿的、出去玩,什么都愿意付。
慢慢地,数额堆起来了。
妻子孙某后来调出账单,算下来累计有511,157元,既有银行卡转账,也有平台红包等方式。
一开始,看上去像恋爱。
但问题是,这些钱是夫妻共有的。
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拿钱给别人,这钱本该是他和孙某共同的。
孙某发现这些账目后,心凉得很。
她没当场闹翻,而是选择走法律程序,要把钱要回来,还一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五万元。
法院受理后,案件按民事程序展开审理。
庭上,赵某的说辞很直接:她声称自己和李某之间是“交易”,钱是第一位的。
她说每次没有钱就不会发生关系,彼此之间是以金钱为交换的关系,所谓的那几十万就是“嫖资”,嫖资不属于赠与,不该返还。
听着让人咋舌,但这是她在法庭上的立场。
问题来了,关键证据不是她一句话能盖过的。
李某在庭上并不支持她的说法。
他承认与赵某有长期不正当关系,但他说那些钱是出于感情,是为了维持两人的关系而给的,是赠与,不是一次性的性交易款。
两头的说法截然不同,法庭就要看哪种说法能被事实和法律支撑。
法院认定的关键点有两个:一是关系的性质,二是财产的来源与处分权。
法院认为,卖淫嫖娼通常有明显特征:陌生人之间、临时性、一次性结算、服务内容明确。
而本案里,两人从2015年开始持续交往十余年,关系稳定且反复,不符合“临时一次性”的特征,更像是包养——长期、稳定、有感情或依附性的维持关系。
所以不能把这几十万认定为单次的嫖资。
再看钱从哪来。
法律上讲,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李某不能单方面把大额钱款随意“赠与”给婚外第三者,特别是数额不小、超出日常生活开销的那种。
法院认定这些给付具备赠与的外在形态,但李某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赠与行为无效。
还有一点很重要:赵某并不属于善意取得者。
她很清楚李某有家庭,还长期接受大额款项,并依赖这些钱维持关系。
法院认为她对李某家庭状况是明知的,不能以“自己只是被买卖服务的一方”来抗辩。
一审判决认定赠与无效,判令赵某返还给孙某511,157元,但不同意孙某要求的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河北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6年7月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至此,法院判定:不是嫖资,是包养;钱要全额返还。
这件事放在现实生活里,带来的讨论很多。
有人说,包养本来就是灰色地带,靠感情还是靠钱谁也说不清;但法律有明确底线:婚内财产别随便给外人。
还有人关注赵某那句话——把长期的包养关系硬往卖淫嫖娼里塞,显然不合情理也难以立得住脚。
就算是嫖资,按法律和行政法规也是违法所得,有关机关可以追缴,不会因此保住钱。
说句简单的:婚内的钱,动了是要算账的。
你要么光明正大谈恋爱,要么别掺和别人的婚姻。
靠别人的婚内钱过日子,看似赚了青春,实际上可能两头落空:钱要还,名声也没了。
这起案子里三个人都受伤。
孙某失去了婚姻的信任,还要为追回财产打官司;李某把家弄得天翻地覆;赵某名声受损,钱也要退回。
法院的裁决在法律层面把财产问题处理清楚了,但情感的裂痕,不是几页判决书能修补的。
这案子告诉我们:夫妻共同财产不是个人的提款机,未经配偶同意处分大额款项风险极高,长期金钱往来和不正当男女关系,能不能被认定为“交易”不是当事人一句话能决定的,法院会看关系的持续性、给付方式和当事人主观态度等综合因素。
所以,女人千万不要去当别人的情人,不要插足别人的婚姻,别到时候人财两空,还毁了自己的名声,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