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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一女子2009年入职某执法大队任保安保洁,16年吃住在门卫室,无固定休

山西太原,一女子2009年入职某执法大队任保安保洁,16年吃住在门卫室,无固定休息日。2025年8月被口头辞退,理由为“达法定退休年龄”,月薪3600元,期间未缴社保。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主张可随时辞退且不补偿,女子则主张全天候在岗不符此规定。一审法院依合同判其败诉,今日太原中院二审开庭。
 
2026年7月5日,太原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现场,54岁的张爱平坐在原告席上,坐在她对面的,是她曾经工作了整整16年的那家执法大队。

16年,对很多人来说,是人生中一段很长的时间,一个孩子从出生到成年需要16年,一座城市的街道也可能在16年里发生巨大变化,而对张爱平来说,这16年几乎每天都和那栋办公楼绑在了一起。
 
她负责门卫工作,也承担了整栋楼的保洁任务,每天楼道里的灰尘、厕所里的污渍、办公室里的卫生、会议室的清洁,都要靠她一点点打理,拖地、擦玻璃、清理卫生间,这些看起来不起眼的活儿,她一干就是十几年。

楼里的人来来往往,换了一批又一批,可张爱平一直守在那里,然而2025年8月26日,她突然被通知离开岗位,单位给出的理由很简单:她年龄到了退休阶段。
 
对于单位来说,这似乎有一套完整的解释,他们认为张爱平签订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按照这种用工形式,解除关系并不需要像普通劳动合同那样支付经济补偿。

但张爱平并不认可,在她看来,自己实际干的工作和合同上的内容完全不是一回事。
 
时间回到2009年,那一年张爱平和丈夫一起进入太原这家执法大队工作,刚开始的时候双方并没有签订正式合同,就这样开始干了起来。

她和丈夫承担的是门卫工作,需要负责单位日常值守,后来从2012年开始,单位里的保洁工作也交到了她手上。

原本只是看门,可后来又增加了整栋楼的卫生维护,办公室、走廊、卫生间、会议室都成为她每天必须打扫的地方。
 
为了方便值班,也为了能够随时处理单位里的事情,夫妻两人后来直接住进了门卫室,白天工作,晚上值守,很多时候单位有事情需要处理,她也必须第一时间赶到。

16年时间里,她和丈夫几乎一直围绕着这栋楼生活,但到了2012年底,单位开始对用工进行所谓的“规范管理”,随后他们签订了一份份劳动合同,合同上的性质却被写成了“非全日制用工”。
 
按照合同内容,张爱平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工资按照小时计算,可是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

她每天承担的工作量并不是几个小时就能完成,门卫需要有人值守,保洁需要每天反复进行,办公楼里的卫生不可能只靠几个小时完成,更不可能做到全天有人照看。

更让张爱平无法理解的是,合同里的部分关键内容并不完整,比如小时工资一栏没有明确填写,结算方式一栏也没有具体说明,甚至在一些合同中,她的岗位名称还曾出现过“厨师”等不同表述。
 
但无论合同怎么写,她实际干的始终是门卫和保洁工作,工资方面她16年来一直按照每月3600元领取。

而按照相关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结算周期最长不能超过15天,但张爱平一直都是按月领取工资。

单位方面也有人承认,这对夫妻实际上承担的是轮班值守工作,并不是简单每天工作几个小时的兼职。

到了2025年8月26日,张爱平接到了离开的通知,这次通知并没有正式书面文件,也没有经过协商,她被口头告知不再继续工作,没有补偿,也没有其他安排。
 
随后张爱平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2026年3月一审法院作出了判决,一审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自愿签署的,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因此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对于这个结果张爱平并不接受,于是继续提起上诉,到了二审庭审现场,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集中在一点:

到底应该按照合同上的“非全日制”认定,还是应该结合张爱平16年来实际从事的工作情况,判断双方真实存在的劳动关系。
 
张爱平的律师在庭上提出,合同中的一些重要内容并不完整,而且合同约定和实际工作情况存在明显差异,签订合同时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不能只看纸面上的几个字,还要结合实际履行情况判断。

面对质疑,单位方面回应称所有编外人员都是按照这种方式签订合同,这是统一管理方式,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合同性质、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方式以及实际工作内容进行了陈述。
 
张爱平想证明的是,自己并不是一个每天只工作几个小时的临时人员,而是在这栋楼里连续工作了16年的工作人员,她每天承担门卫和值守任务,同时负责整个办公区域的卫生维护。

而单位则认为,既然合同明确写的是非全日制,就应当按照合同处理,目前这起案件二审尚未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