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娱乐网

历史百科之(1098)盐余: 近代中国盐税收入在扣除应摊还外债,内债本息拨付各省

历史百科之(1098)盐余:
近代中国盐税收入在扣除应摊还外债,内债本息拨付各省携款(或截留)以及盐务行政经费后的余款,故名。
减税担保外债始于1895年瑞记借款,其后1898年英德续借款,1901年庚子赔款借款,1908年英法借款,1911年湖广铁路借款,1912年克利普斯借款,这些借款都以盐税作为部分担保,但是盐税的征收和借款的偿还应属于中国政府的权限。
1913年北洋政府与五国银行团签订善后借款合同,规定以盐税作为偿付本息的担保,由中国政府会同各国整顿盐务设立新的盐务机构,并用洋员襄助,借以保证盐税担保之个债先后次序之职任。
从此盐税必须在清偿各项借款和盐务经费后的余额方能交给中国财政部,而且这些拨款款项必须经过洋会办签字后方能提用。此后,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又常用盐余向银行抵借款项,或作为发行内债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