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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一户人家的大门口,酒气、怒气和一把刀撞在了一起。来人李峰不是陌生人,李峰

山东聊城一户人家的大门口,酒气、怒气和一把刀撞在了一起。来人李峰不是陌生人,李峰和罗林同村,李峰与罗林的妻子陈艳长期纠缠,这段见不得光的关系早已让两个家庭抬不起头。

李峰站在门外喊陈艳出来,要陈艳给一句准话。罗林的父亲罗大爷堵在门口,罗大爷心里清楚,只要李峰跨进院子,罗家这点安稳就彻底散了。

这起案子后来争议很大,原因不只是李峰拿刀上门,也不只是罗大爷反击造成严重后果,而是很多人都在问一句话,家门口遇到这种事,到底能不能还手,还手到什么程度才算合法。

类似的问题,山东聊城曾经在于欢案中被反复讨论。于欢案发生在山东聊城冠县,案件起因是债务纠纷。催债人员进入于欢母亲苏银霞的公司,对苏银霞和于欢进行限制和侮辱。

于欢在母亲受辱、自己也被压制的情况下拿刀反抗,造成多人伤亡。一审法院认定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于欢上诉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这个案件后来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指导案例93号,裁判要点很明确,于欢不是单纯泄愤,于欢行为有防卫性质,但反击强度超过了必要限度,所以属于防卫过当。

罗大爷案让人想到于欢案,不是因为案情一样,而是判断方法相近。法院不能只看最后结果,也不能只看谁先有错。

法院要看李峰当时是不是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罗大爷有没有现实危险,罗大爷夺刀、持刀反击是不是为了制止侵害,造成的后果有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再看张那木拉正当防卫案,边界就更清楚。张那木拉案中,周某强、陈某2新等人携带砍刀、铁锨、铁锤等工具,闯入张那木拉所在场所,对张那木拉一方实施攻击。

张那木拉面对多人持械围攻,拿刀反击,造成一人不幸离世、一人受伤。法院认为,对方行为已经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张那木拉反击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张那木拉案和于欢案放在一起看,正好能解释罗大爷案的争议。法律保护防卫人,不要求老百姓在危险面前只会挨打。但法律也要审查反击是不是必要。对方持刀上门,防卫空间会扩大;对方已经多人围攻、攻击要害,防卫空间还会进一步扩大。

可如果对方虽然有错,危险程度没有达到严重暴力犯罪的程度,防卫人使用致命强度的反击,就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回到罗家门口,李峰和陈艳的关系早已把罗家搅得不得安宁。李峰妻子知道婚外情后选择离开,李峰家人也曾到罗家闹过。罗林不愿孩子失去完整家庭,只能压着心里的怨气继续生活。

陈艳表面答应断绝来往,暗地里仍和李峰联系。李峰离婚后更不愿收手,多次要求陈艳离开罗林,甚至还挑衅罗林,让罗林当面谈陈艳的事。

罗家不是没有求助。李峰多次上门后,罗家人曾报警,希望李峰不要再来骚扰。可李峰情绪越来越失控。案发前,李峰喝了酒,拿着刀来到罗家,站在门口喊陈艳出来。陈艳不愿见面,罗林和父母守住大门。

李峰要往里闯,罗大爷和家人上前阻拦,双方发生推搡。混乱中,罗大爷把李峰手中的刀夺了过来。李峰没有退开,继续扑向罗大爷。罗大爷在慌乱中挥刀,李峰被刺中要害,抢救无效。

李峰家属无法接受这个结果,要求追究罗大爷刑事责任,还提出一百六十七万元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峰长期与陈艳保持不正当关系,酒后持刀到罗家闹事,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李峰对矛盾激化负有明显过错。

罗大爷阻止李峰进门、夺刀制止危险,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罗大爷持刀刺中要害,造成重大后果,超过必要限度,因此不能认定为完全正当防卫。

法院最终没有采纳李峰家属“杀人偿命”的说法,而是认定罗大爷构成故意伤害罪,结合防卫性质、李峰过错等情节,对罗大爷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赔偿四万九千余元。

这类案件最难的地方,从来不是一句谁对谁错。婚外情有违夫妻忠实义务,持刀闯宅更是明显不法;可防卫也有边界。法律真正要解决的是,面对危险可以反抗,但反抗必须围绕制止侵害展开。

李峰错在把感情纠纷闹进别人家门,罗大爷让人理解的地方在于护家心切,罗大爷承担责任的地方,则在于一刀下去后,事情再也回不到原来的样子。

信源:红星新闻《男子持刀上门找情人对峙,被女方公公夺刀捅死,法院认定防卫过当获刑 6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