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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韶关,男子与失足女交易结束后,驾驶摩托车到路口等红绿灯,正好遇民警盘查,男子

广东韶关,男子与失足女交易结束后,驾驶摩托车到路口等红绿灯,正好遇民警盘查,男子仓皇逃跑时不慎摔伤,先后3次住院,后男子诉至法院索赔20万,民警却说:我是执行职务,对方违法后为逃避追捕而受伤,不应赔偿!法院会如何判决?

江唐躺在病床上时,心里一直过不去这个坎。右胫腓骨骨折,住院一百多天,后来伤口又不愈合,还感染了,治疗费、误工费、护工费压下来,江唐觉得这件事不能就这样算了。

江唐认为,8月6日晚在新丰县丰城街道贵峰路红绿灯处,民警房雄突然上前拦车,还对江唐进行拉扯,导致摩托车失控,江唐躲闪时小腿卡到路边护栏,最后摔成骨折。

可房雄完全不是这个说法。房雄是县公安局民警,当晚20时30分左右,房雄参与的是一起治安案件查办。江唐被发现时,正驾驶摩托车在路口等灯。

房雄上前盘查,并不是私人之间发生争执,而是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履行职责。房雄说,江唐当晚存在嫖娼行为,看到民警后害怕被查,弃车逃跑,跑到护栏边时自己摔倒受伤。现场民警发现江唐受伤后,立即拨打120和110,把江唐送往医院。

这场纠纷最麻烦的地方,不是江唐伤得重不重,而是伤是谁造成的,江唐该找谁赔。8月20日,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江唐在8月6日晚存在嫖娼行为,决定对江唐行政拘留10日。

因为江唐当时还在住院治疗,拘留暂时没有执行。也就是说,江唐不是普通路人被无故拦下,而是治安案件中的违法嫌疑人,民警对有违法嫌疑人员进行盘问检查,在程序上有法律依据。

后来,江唐的治疗并不顺利。次年1月9日,江唐因右胫腓骨骨折内固定术后伤口不愈合并感染,再次住院到1月21日。县公安局考虑江唐家庭困难,先后支付了5万元,用于江唐腿伤治疗。

1月15日,县公安局还与江唐签了一份协议,里面写明这5万元属于人道主义帮助,也写明江唐受伤是逃避公安机关依法盘查时自行造成,今后不得再以此追究县公安局责任。

江唐并不认可这种说法。3月12日,江唐把房雄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3万元、医疗费14万元、护工费3万元、车费3000元,总计约20万元。

江唐在法庭上拿出了出院记录、收费票据、诊断证明,想证明腿伤真实存在,治疗花费也不是小数。江唐还强调,房雄当时没有拿出现场录像,也没有执法记录仪画面,江唐无法辨认房雄身份,所以江唐并非故意逃跑。

房雄一方则提交县公安局情况说明和事发经过说明。房雄坚持认为,8月6日晚的盘查是工作行为,不是房雄个人行为;江唐摔伤是因为江唐违法在先,又害怕被处理,自己逃跑时不慎受伤。

县公安局已经出于人道支付5万元,这不能理解成承认房雄有错,更不能变成房雄个人赔偿的依据。

法院审理时,把重点放在两个问题上。一个是房雄当晚到底是不是执行公务,另一个是江唐能不能直接让房雄个人赔。根据县公安局出具的材料,房雄是公安干警,事发时参与治安案件查办,对江唐进行拦截盘查属于履行工作职责。

即便江唐坚持认为盘查过程导致受伤,按照民法典关于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损害的规定,责任主体也应当先看用人单位,而不是直接让工作人员个人承担。

法院最后认为,江唐要求房雄个人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房雄当晚不是以私人身份处理纠纷,而是在县公安局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开展盘查。

江唐把房雄个人列为赔偿对象,主体上站不住脚。至于县公安局支付5万元,属于人道主义帮助,不能直接推定为民警承认侵权。最终,法院没有支持江唐要求房雄赔偿20万元的诉讼请求。

信源:网易法治《广东韶关男子嫖娼逃跑摔伤,起诉民警索赔 20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