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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男童在幼儿园被老师“指导”另一名幼儿连踢带踹,拳击13下,身上淤青,家长询问

6岁男童在幼儿园被老师“指导”另一名幼儿连踢带踹,拳击13下,身上淤青,家长询问老师谎称“孩子自己磕碰”,教育局以“内部事项”不予答复。

山东淄博,家长万先生反映,今年4月22日,他发现6岁儿子小万腿上有多处淤青。

问孩子,孩子说是老师和同学打的。问老师,老师说是孩子自己磕碰的。心生疑虑的万先生于4月25日报警,并在警方陪同下进入幼儿园查看监控。

监控画面还原了4月21日上午10时55分发生的一切:

小万在教室较为活泼好动,曾贴近一名白衣男孩,胸口碰到对方身体。

这原本只是6岁孩子之间再寻常不过的互动。但站在约八步外的老师走过来,用左手控制住小万肩膀,并示意白衣男孩上前击打。

接下来1分多钟里,白衣男孩在小万身上连打带踹,共击打13拳。而老师一直站在旁边,并有挥手指导的动作。

万先生描述:“打了13拳,连打带踹的。”当白衣男孩停手后,老师又抬手拍打、推搡小万,并将他带离至监控盲区。

万先生表示,这只是他拍下的其中一段,他怀疑孩子长期遭到老师不公平对待。更让他痛心的是,孩子已出现心理问题。

4月28日,万先生带孩子到医院检查,结果显示孩子胸部和腹部存在软组织挫伤。

万先生将情况反映给警方,认为老师的行为构成“虐待”。

然而,5月25日,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石桥派出所出具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小万被殴打一案“没有违法事实”,决定终止调查。

一边是监控视频里老师“教打人”的清晰画面,一边是警方“没有违法事实”认定。两个结论间的矛盾,正是这起事件最刺痛人心的地方。

7月8日,记者联系淄博市高新区教体中心,一名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此事正在由学前教育科和组织人事科处理。

面对记者提问,工作人员要么沉默不答,要么岔开话题,未给出任何正面回应。

一个6岁孩子被老师教唆同学殴打,教育主管部门第一反应不是调查事实、不是认定责任,而是“走流程”、“内部事项不予告知”。当“走流程”成了挡箭牌,受害的孩子和愤怒的家长,被晾在了流程之外。

这起事件特殊之处在于老师没有亲手打人,而是“教”另一个孩子去打。很多人会问:“老师没动手,还算违法吗?”法律给出了明确回答:算。

第一,“教唆”在法律上等同于本人实施。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老师示意白衣男孩去殴打小万,并全程在旁“指导”,在法律上,老师的责任等同于她自己动手打人。

视频中,老师不仅没制止暴力,反而主动“教”一个孩子去打另一个孩子,其主观恶性甚至比直接动手更深。

第二,老师的殴打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6岁孩子属于法律重点保护对象,老师的教唆殴打行为,至少应面临行政拘留和罚款。但警方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没有违法事实”,这个结论,与监控视频记录下的画面间的矛盾,需要被追问。

第三,如果伤情达到轻伤以上,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

目前孩子的伤情为“软组织挫伤”,若经鉴定达到轻伤标准,老师的行为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便未达到轻伤,其“教唆殴打”的行为也足以构成治安违法。

第四,幼儿园的民事赔偿责任无法逃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老师的教唆殴打行为发生在执行职务期间,幼儿园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受害孩子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第五,新法已明确:幼儿园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可能面临“从业禁止”。

2根据《学前教育法》及《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的,将面临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被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

老师“教”一个孩子去打另一个孩子的行为,无疑属于“变相体罚”,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师德底线。

第六,警方“终止调查”的法律质疑。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终止调查的法定情形包括:没有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违法嫌疑人死亡等。

本案中监控视频清晰记录下老师教唆殴打的全过程,孩子伤情明确,老师身份确定,完全不符合“没有违法事实”的终止条件。警方应当对“没有违法事实”的认定依据作出公开解释。

一个合格的幼儿园,应该教会孩子如何与人相处,而不是教一个孩子如何打另一个孩子。

一个老师可以教孩子认字、画画、唱歌,但绝不能教孩子学会“挨打”。

打人的是那个白衣男孩,但真正该被追责的,是那个站在旁边“指导”的大人。

对此,你怎么看?

(信息来源:大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