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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阳泉,一 85 岁老人深夜突发冠心病胸闷发病,住所距离医院仅 4 分钟车程,

山西阳泉,一 85 岁老人深夜突发冠心病胸闷发病,住所距离医院仅 4 分钟车程,家属担心病情紧急拨打 120;救护车到场后,医护人员以无搬抬义务为由拒绝协助家属将老人从五楼步梯抬下,双方僵持 40 分钟老人才送上救护车,最终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急救中心对外表态:协助搬抬并非医护法定职责,帮忙是情分,不帮是本分。家属悲痛之下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急救中心承担 50% 同等责任,赔偿家属 17 万余元;急救中心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出乎意料。

2026 年 2 月,老人女儿冯女士对外发声,阳泉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迟迟未足额支付 17 万余元生效判决赔偿款。

冯女士心中悲愤,家属并非单纯索要赔偿,而是希望厘清边界:院前急救抵达现场后,是否能仅完成问诊检查,将患者下楼转运的难题全部推给家属。

2024 年 6 月 9 日深夜。陈女士居住在阳泉城区一栋六层无电梯居民楼五楼,常年患有高血压、冠心病,当晚突发胸口憋闷不适,女婿王先生当晚 22 时 39 分拨打 120 急救电话。王先生本以为距离医院极近,救护车到场后即可快速送医稳定病情。

救护人员抵达现场,一名医生、一名护士到场完成基础查体,当时老人意识尚且清晰,还叮嘱家人收好医保卡、身份证等随身物品。

但诊疗后的转运环节陷入僵局:王先生与家中保姆两人无力独自抬运老人,多次恳请医生、护士、司机一同搭手协助,多方沟通无果,转运事宜持续僵持,整整耽误 40 分钟。

阳泉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事后作出辩解:当地院前急救标准车组配置为一名医师、一名护士、一名驾驶员,未单独配备专职医疗救护员;

依据国家《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仅医疗救护员法定承担患者搬运、护送辅助工作,现行条文未明确医师、护士、驾驶员负有搬抬患者义务。家属无法接受该说法,老人属于危重急症,救护车就在楼下,却因无人协助搬运错失抢救窗口期。

案件庭审核心争议集中于院前急救的完整服务边界。急救中心主张人员配置有限,调度接线时已提前提醒家属提前组织人手搬运;

家属诉称,急救人员到场后明知家属无力转运危重老人,不能将转运义务完全转嫁患者一方,院前急救完整服务包含快速安全转运至医疗机构,40 分钟滞留直接加重病情恶化风险,最终造成死亡后果。

一审法院并未判令急救中心全额担责,结合老人自身高龄、多年心脑血管基础病,以及急救延误转运双重因素,认定双方同等因果责任,判决急救中心承担 50% 赔偿责任,赔付家属 17 万余元。

急救中心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5 年 11 月 17 日二审开庭审理后,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判决明确司法导向:即便搬抬未单独写入医护岗位职责条文,当现场情形直接阻碍危重患者抢救时,急救机构不能仅凭 “无义务” 免除自身综合救助责任。

判决曝光引发广泛讨论后,阳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 2026 年 2 月 26 日发布官方核查通报,成立专项工作组督办处置,约谈市急救中心,要求主动对接家属、限时足额履行生效判决赔偿义务。

次日,冯女士确认全额收到急救中心支付的 17 万余元赔偿款项。赔偿款项落实,但老旧无电梯小区危重患者急救 “最后一段楼梯” 搬运难题,并未随之消解。

国内已有地方通过立法清晰界定急救搬抬配套标准,可作为参照。太原市《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自 2021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

法规明确每台急救出诊车组必须配备 2 名专职担架员,搬抬相关服务经费由政府财政承担,患者可免费享受协助搬运、现场配套急救服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同样作出硬性规定:院前急救机构必须为存在转运需求的急危重患者提供搬抬配套服务,救护车配齐含担架员在内的全套急救人员,具备现场转运能力。

陈女士一案给大众清晰普法:120 救护车抵达现场,急救处置只是第一步,安全、及时将患者送医是完整急救服务的核心环节。

家属深夜拨打急救电话,是信任专业救援能够全程保障危重老人转运就医;家属起诉维权,诉求不止经济补偿,更是希望避免其他老旧步梯小区病患,再因搬运僵持延误抢救。

急救工作既要恪守行业规则,也要结合现场危重情形灵活处置、履行综合救助义务,法规细则越完善,群众遇事更安心,一线急救人员服务标准也更清晰。

信源:阳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情况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