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47岁女子和男网友见面后,在一处山坡上发生3次关系,事前男子交给女子500元,不料第3次进行期间,男子认为女子要价过高,一把拿走女子的肩挎包。
女子以财物被盗窃为由报警,警方却认为两人构成PC,对两人各处10日拘留,女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称自己是受害者,一切都是被迫的,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子摆到法院面前时,梁蓉最在意的不是500元,而是一个名分。梁蓉说,唐唯打着处对象的旗号约梁蓉见面,上山后又用言语和力量压住梁蓉,梁蓉是被侵犯的人,怎么反倒成了被处罚的人。
这个说法听着委屈,可行政案件不能只看一方后来怎么讲,法院要看公安机关手里有没有能接上的证据链。
元旦后的一个晚上,唐唯用手机搜索附近的人,认识了47岁的梁蓉。聊天时,唐唯说想到县城看看梁蓉,若见面合适,愿意给500元发生关系。
梁蓉没有直接答应,只说见了再讲。当天20时许,唐唯骑摩托到县城广场,把定位和电话发过去。梁蓉骑三轮车赶到后,二人没有去饭店,也没有找公共场所坐下,而是往山坡方向走。
走到半山坡树林附近,两人停了下来。梁蓉后来在庭上改称,当时梁蓉想走,唐唯不让离开,还威胁生命安全。
可警方调取的聊天、转账、笔录、现场指认和勘验,指向另一个经过,唐唯先给现金,又通过微信转账,把500元凑齐,随后发生关系。
第3次期间,唐唯突然起身,拿走梁蓉放在旁边的包跑下山。梁蓉追不上,借手机报警,说财物被盗。
报警以后,事情没有按梁蓉预想的方向发展。警方一查,财物被拿走是一回事,前面是否存在卖淫嫖娼又是另一回事。
公安机关办理这类行政案件,不是只听唐唯一句话,也不是只听梁蓉一句话,微信记录、转账记录、现场位置、双方对地点的指认,都能作为材料。
电子数据如果能说明形成、提取过程,并和其他证据对上,就不是一句“我后悔了”能推掉。
这里有个可对照的案件。2008年8月7日晚上,朱某在一处房间内与一名外籍女子发生关系,并支付1500元。朱某后来辩称只是所谓一夜情,不是嫖娼,对方也不是职业卖淫人员。
法院没有采纳,因为法律判断的重点,不是双方是否长期认识,也不是对方是否以此为业,而是双方是否围绕金钱达成合意后发生性关系。
梁蓉案也是同一个关口,唐唯与梁蓉第一次见面,见面前已谈到500元,见面后又有支付动作,法院很难把500元认成普通恋爱赠与。
梁蓉还提出,笔录被改,手机数据被清空,警方逼迫签字。法院审查时不会因梁蓉提出这些话就直接撤销处罚,而要看梁蓉能不能拿出相应证据,也要看原处罚材料本身能不能相互印证。
行政诉讼中,公安机关要证明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若聊天记录、转账信息、勘验材料、唐唯供述和梁蓉早期材料能衔接,梁蓉后来的说法就难以推翻原认定。
至于唐唯拿包跑下山,法院也没有把这个情节当成男女朋友闹别扭。唐唯自己说,是觉得梁蓉要价过高,心里起了贪念。这个行为如果涉及盗窃、抢夺或治安违法,可以另行评价,但不能反过来证明前面的500元不是交易款。
换句话说,唐唯拿包有错,不等于梁蓉前面的行为就不违法;梁蓉报警查包,也不代表警方不能顺着线索查出另一件事。
当时适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可处拘留并可处罚款。公安机关最终对梁蓉、唐唯分别处以10日行政拘留。
法院认为,梁蓉与唐唯并非正常男女朋友交往,双方围绕500元形成交易合意,公安机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梁蓉请求撤销处罚,法院没有支持,判决驳回梁蓉的诉讼请求。
信源:今日头条《野外交易三次后男子嫌亏抢包,女子报警双双拘留,起诉被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