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兰桂坊,一处人来人往的公共卫生间里,一名女子打开手机闪光灯,只是下意识地扫了一眼马桶刷底座——一个针孔摄像头,正对着蹲坑,镜头闪着微光。她头皮发麻,又检查了其他隔间,每一个马桶刷底座里,都藏着同样的摄像头。
2026年7月3日,成都兰桂坊一处公共卫生间,一名女子如厕时,无意间发现马桶刷底座似乎有些“不对劲”,底座上有一个不起眼的小孔,正对着蹲坑区域。
她打开手机闪光灯凑近一看,一个针孔摄像头,镜头正对着她。
她顿时毛骨悚然,又起身检查了其他几个隔间,结果令人不寒而栗:每一个隔间的马桶刷底座里,都藏着同样的摄像头。
当晚23时29分,她报了警。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连夜展开调查。7月4日,犯罪嫌疑人廖某(男,26岁)、雷某(女,22岁)被抓获。
警方通报显示,二人以牟利为目的,于7月3日在该公共卫生间内安装偷拍设备,拍摄他人隐私视频。
目前,二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案设备已被依法扣押,未发现存储介质内的视频资料外泄传播。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通报中“以牟利为目的”五个字,揭示了这起案件最令人不安的真相。
他们费尽心机安装摄像头,不是为了“好奇”,不是为了“刺激”,而是为了钱。
在偷拍产业链中,厕所、试衣间、酒店房间是“重灾区”,偷拍的视频被打包出售,按场景、按清晰度、按受害者的外貌特征分级定价,一条视频可以卖到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甚至在暗网或加密群组里批量流通。
偷拍者赚了钱,购买者满足窥私欲,而受害者对此一无所知,直到有一天,自己的隐私画面出现在某个陌生人的手机屏幕上。
虽然警方通报“未发现视频外泄传播”,但这句“未发现”本身,就足够让每一个去过那里的人后背发凉。
他们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安装的?除了这两个人,还有没有别人参与?视频有没有备份?有没有在某个加密群里被“分享”过?
这些问号,比已经查实的犯罪事实更让人不安。
第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偷拍视频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范畴。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廖某、雷某在公共场所安装偷拍设备,非法获取他人隐私影像,已涉嫌此罪。
第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通报明确二人“以牟利为目的”,这正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核心构成要件。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人是否已开始贩卖视频牟利,还需等待侦查结果,但“以牟利为目的”这一情节本身,已构成该罪的追诉基础。
第三,侵犯隐私权与肖像权。
受害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拍摄隐私画面,其隐私权和肖像权已遭受严重侵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被偷拍的女性,完全有权在刑事案件之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即便“未发现视频外泄”,偷拍行为本身已经对受害人的人格尊严造成了实质性侵害。
第四,公共场所管理方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发后场所管理方配合调查并对相关区域进行排查,但如果管理方存在巡查缺失、疏于排查等过失,同样可能面临民事赔偿风险。
成都兰桂坊那个公共卫生间里,马桶刷底座里的针孔摄像头已经被拆除,嫌疑人已经落网,警方已经通报。
但那些曾经走进那个隔间的女性,她们可能永远不知道自己是否曾被拍下,那段画面是否至今仍存在于某个陌生的存储器里。
两个本该用双手创造价值的年轻人,选择把摄像头藏进马桶刷底座。他们以为这只是“赚点快钱”,却不知道,从他们安装设备的那一刻起,每一个走进那个隔间的陌生女性,都成了他们镜头下的“猎物”。
厕所的隔间,是一个人最后的私密空间。当这个空间被一双眼窥视,被一个镜头记录,被一段代码存储,被一次点击传播——那道门,就不再是保护,而是囚笼。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