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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试用期受伤公司要负责吗#【法院判决用工即担责,试岗不是“免责金牌”】#劳动

#员工试用期受伤公司要负责吗#【法院判决用工即担责,试岗不是“免责金牌”】#劳动者上岗第一天就受劳动法保护# 劳动者按约到岗、接受管理、从事有报酬劳动,用人单位能否以“只是试岗,从未有建立劳动关系合意”为由,否认事实劳动关系?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明确回答:不能。

2025年6月,吴某通过微信与宜春某公司负责人尹某商定,担任印花机机长,月薪9700元,包食宿,上下班需打卡。双方口头约定:先试岗一周,若不适应则终止用工并结算工资。6月14日,吴某正式上岗。6月19日,吴某提出“不适应,不想不干了”,尹某回复:“可以,你再做个三四天,等新人来了你就走。”吴某同意继续工作。

然而6月22日,吴某操作机器时不慎伤到脚趾。公司将其送医并支付2500元工资,但再未让他返岗。当吴某主张权益时,公司一口咬定:双方从未建立劳动关系,那只是“试一下看看”。吴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确认双方在6月14日至22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吴铎思 通讯员 方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