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法官在办理一起贩卖毒品、重婚案件时遭遇难题。1990年,被告人因参与共同贩卖毒品案发后畏罪潜逃。
案发前,被告人与同村的小芳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二人育有两子。2002年,小芳因生活压力改嫁他人。2006年,被告人在新疆某地与小玲结识后登记结婚。2025年,被告人在新疆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和重婚罪。合议庭经过审理评议,对于重婚罪形成两种不同意见:
(一)构成重婚罪
被告人与小芳于1990年之前开始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2002年小芳虽因生活压力改嫁他人,但被告人与小芳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定程序解除,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仍在延续。
被告人明知自己与小芳存在婚姻关系,仍于2006年与小玲登记结婚,主观上有重婚故意,客观上有重婚行为,依法应构成重婚罪。
(二)不构成重婚罪
被告人主观上有重婚故意,然而因小芳改嫁,两人的事实婚姻关系实质上已经解除。被告人与小玲登记结婚的行为,客观上未侵犯小芳的合法权益,也未破坏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不应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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