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女子为了自己的孩子能有份好工作,就花费4.5万元找关系,钱给了,对方不办事,本来女子就很焦虑,这下几万块也等于扔下水,女子就去找那个人退钱。谁知道这人说,都打点了啊,我哪有钱还你?
女子无奈,毕竟也是自己辛苦赚的钱,不能这么丢下水啊,女子立刻就把这个办事人给告了。
(红星新闻7月9日报道了这则案例。)
也只能说,可怜天下父母心,但是这份心意,得用对地方。
有位曹女士,最近因为子女工作的问题,有些伤脑筋。
因为子女想要去隔壁一个理想的城市上班,但是有些事情,懂的都懂,心有余而力不足,这又该何解?
没辙,曹女士每天就是垂头丧气的,每天吃饭都不香,一心纠结于儿女的事情。
邻居看到曹女士心情不好,就过来询问这是咋回事。
曹女士就把自己的心思,跟对方一番分享,邻居突然表示:别怕啊,我认识一个人,他好像路子挺宽的,我推荐给你,你问问呗。
听到这话,曹女士心里有数了,也就是说,可以走关系打通一下。
随后曹女士就添加了联系方式,跟章某联系了,随后就跟章某见面详谈这件事。
章某表示,有几层的关系需要打通一下的。
之后章某就列出了几个重要的人,哪些部门之类的,前后一估算,大概就是4.5万元。
“你就先给我4.5万元吧!”最后章某大手一挥,甚至还拍拍胸脯表示,你孩子的事情,就包我身上。
“反正你懂的,只要肯花钱吧,这个事情好办的。”临了,章某还这样安慰曹女士。
听到这话,曹女士可放心了,立刻就给章某转钱,把这4.5万元,放心的交到了章某的手里。
可是,经过漫长的等待,曹女士并没有等来好消息,事情反而是一拖再拖,自己子女的事情,根本就没有消息,完全没有被解决。
总之,一直耗到了最后,曹女士的子女,并没有前往理想的城市,这就让曹女士更加焦虑了。
后来实在是等不下去了,曹女士就去找章某,询问结果。
章某却表示:哎呀,钱已经给了相关的人员了,有些人还在处理,有些流程还在办啊。
说来说去,就是这个推辞,也不还钱,也没有结果。
到这个时候,曹女士才感觉自己应该是被骗了,章某到底有没有做这件事,她都存在一个疑惑。
曹女士决定上诉,不管事情怎么样,她现在要求章某退钱。
而相关部门审定之后发现:
第一、曹女士私下里找人的这件事,就是不正当的,没有所谓的不符合流程找关系办事的道理;
第二、因为方式不正规、流程不合法,产生的纠纷就不属于民事法律应该保护的合法权益。
最后相关部门驳回了曹女士的全部诉请,这4.5万元没法退还了。
那么,曹女士的钱,真的就是这样没了吗,有什么方式能找章某维权呢?欢迎大家一起来支招。
《民法典》第 153 条规定,违背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如果是委托他人办事,是疏通人情,要走内部的关系,想要违规安排调令,这类找关系的方式是属于违反了良俗的行为,扰乱了公平的秩序。
相关部门不会保护这类花钱托关系的诉求,但是会保护返还钱款的请求。
针对收钱了,但是不退钱的行为,可能会面临双重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 157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为这个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该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该折价补偿。
《民法典》985 条规定,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他人的财产,受损人有权请求返还。
本案中男子收受的4.5万元,构成了不当得利,收钱一方,必须要全额返还给他人。
曹女士可以维权的方式,协商不成,固定耗证据,确定4.5万元是找关系的花销,之后向上层部门投诉、举报,可以出具协调的告示,后期都可以成为追责的证据。
当然,如果一开始这个章某就不具备安排工作的能力,他的行为可能还涉嫌诈骗。
根本没有走流程,找理由搪塞,只是一味的要非法占据这份4.5万元的钱款,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
但是这件事如果再往深入查,确实存在关系安排,那么双方都要面临检查、追责(曹女士、章某、以及其他人),均要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
还是那句话,对于章某的做法,大家都作何评价呢?
信源: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