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大学老师和美女约好,2点钟在酒店开房睡觉,不料3点时突遇警察查房,警方调查后认定双方约定以800元交易,且实际已经发生关系。
故对男子处以10日拘留,事后男子认为询问笔录造假、处罚程序不对,起诉要求撤销行政处罚,警方:作为大学老师,难道你不知道笔录的严肃性!
胡泉41岁,在昆明一所高校任职。事发凌晨2时许,胡泉与王倩进入盘龙区景悦酒店1704号房。一个小时后,民警查房,将两人带回调查。
公安机关根据现场检查、双方陈述、辨认材料等证据,认定胡泉与王倩谈妥800元价格,并已发生关系。
胡泉在多份询问笔录上签字,王倩关于价格、地点和经过的陈述,也与胡泉最初的说法基本一致。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对胡泉行政拘留10日。
拘留执行完毕后,胡泉没有就此作罢,而是申请行政复议,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区政府审查后维持处罚,驳回赔偿申请。
胡泉随后起诉,称800元并未真正支付,照片里的8张百元钞票也不是交易款;询问时胡泉处于醉酒状态,笔录内容失实,办案人员还存在欺骗和刑讯逼供。
胡泉提出的争议看似不少,但法院审查的重点并非8张钞票究竟属于谁。判断此类行为,要看双方是否就金钱条件形成一致,以及约定行为是否已经实施。
款项有没有当场交付,会影响证据强弱,却不是唯一标准。2019年3月20日,杭州市临安区查处的一起案件中,双方谈妥50元并发生关系,钱尚未支付,相关违法事实仍在行政复议中得到确认。
回到胡泉一案,胡泉最初笔录记载了价格、酒店和事情经过,王倩的笔录在主要细节上能够对应。凌晨查房、两人共同留在1704号房等客观情况,又与书面陈述衔接。即便照片中的现金无法被证明就是交易款,也不足以推翻其他证据。
胡泉随后把重点放在笔录是否合法。胡泉承认签名确为本人所签,笔录中的身份、家庭成员和个人经历也与实际相符。
法院认为,胡泉是具备正常理解能力的成年人,又在高校任职,应当明白在执法笔录上签字的后果。胡泉不能认可身份和履历内容,却把涉及违法事实的记录全部解释为醉酒所致。
刑讯逼供的说法同样受到证据检验。胡泉进入执法办案区后,以及被送往拘留所前,先后接受两次身体检查,结果均显示体表没有伤痕,胡泉本人也签字确认。
询问笔录还记载,办案人员未实施暴力,并保障了饮食和休息。胡泉在诉讼中没有提交伤情资料、就诊记录或证人证言,相关指控与体检记录明显冲突。
同步录音录像没有提交,也是胡泉反复强调的问题。法院查明,胡泉申请复议时,相关视听资料已经超过保存期限。
行政机关虽应对处罚承担举证责任,但在询问笔录、王倩陈述、检查记录、辨认材料、处罚告知笔录和体检记录均已提交的情况下,不能因一项资料未能保存,就直接认定全部证据造假。
案件审理到这里,关键已不是10日拘留是否执行,而是处罚是否合法。行政拘留执行结束,不会阻断复议和诉讼;只有处罚被撤销或确认违法,国家赔偿才可能具备基础。
一审法院认定公安机关具有处罚职权,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执法程序不存在足以撤销处罚的问题,遂驳回胡泉的诉讼请求。
胡泉继续上诉,仍围绕现金、笔录和刑讯逼供提出异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两次体检、本人签字、双方陈述及现场材料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最终维持一审结论。
信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