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报告路况,换来一张罚单:摩托车主骑行途中发现机动车道上两个窨井盖缺失,逆行返回向交警报告险情,却因逆行被交警当场罚款200元。
上海,市民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青浦盈淀路检查站附近时,发现机动车道上两处窨井盖缺失,路面露出两个黑洞,随时可能引发车祸。
他没有视而不见,而是调头回去报告交警。
沈某驾车从暂时无人通行的非机动车道缓慢逆行,返回现场确认了窨井盖缺失情况。
随后他原路返回检查站,向执勤民警报告险情,并要求在缺失处安放反光锥桶。
然而,执勤交警没有表扬他。交警认为其行为构成逆向行驶,对其处以200元罚款。
沈某不服,认为自己是为规避公共安全风险,并非故意违法,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沈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沈某逆向行驶的行为在形式上确实违反了交通法规,罚款于法有据。
一个发现险情、主动上报的好心人,反而被贴上了“违法”的标签。
沈某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交警支队对沈某的处罚决定。
二审法院给出了两个核心理由:
第一,逆行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法院认定,窨井盖缺失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急迫危险,沈某逆行返回是为了向执勤民警反映情况、及时消除隐患,具有紧急避险性质。
第二,避险措施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法院综合考虑了几个因素:逆行道路暂时无人通行、逆行路程较短、车速较慢、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与所要防止的危险相比,沈某采取的避险措施并无不当。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阐释了“紧急避险”的认定标准:
其一,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即是否为了公共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紧急措施。
其二,避险措施是否“并无不当”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二审法院认为,如果沈某视而不见、绕路离开,那两个缺失的窨井盖随时可能造成安全事故。
他选择逆行上报,是唯一能及时消除危险的方式。在公共利益面前,程序上的“瑕疵”应当让位于实质上的“善意”。
沈某的坚持,让“紧急避险”这个法律概念,从一个冷冰冰的法条,变成了一个活生生的判例。
第一,紧急避险的本质是“两害相权取其轻”。
当一个人为了保护更重要的利益,不得不采取轻微违法手段时,法律会给予豁免。
沈某逆行是为了防止窨井盖缺失可能造成的车毁人亡,所要保护的公共利益远大于逆行行为造成的轻微交通影响。
第二,紧急避险的认定有严格标准:手段必须“并无不当”,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法院在考察避险措施是否“并无不当”时,会综合考量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权益与造成的损害后果。
沈某逆行道路无人通行、路程较短、车速较慢、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如果沈某在高峰期的机动车道上高速逆行,结果可能完全不同:避险行为本身必须与所防止的危险成比例。
第三,公共利益不能靠“道德自觉”,也需要制度保障。
沈某的行为之所以值得称道,是因为他不仅发现了危险,还主动上报。但这种“好人行为”不应该靠个人冒险来完成。窨井盖缺失的发现和处置,本应是城市管理部门的巡查职责。沈某的逆行,某种程度上是在替管理部门“补漏”。
窨井盖缺失,只是这条路上看得见的坑。真正看不见的坑,是那些在“好心”与“违法”之间摇摆的模糊地带。
当一个人为了公共利益而轻微违法时,法律是该惩罚他,还是该保护他?
二审法院给出了答案:紧急避险,不是违法的借口,而是法律对善意的保护。
目前,该案已被收录至人民法院案例库,成为全国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参考。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