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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霸占车位”事件,到底能不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里的“寻衅滋事”来处理?答案

长沙“霸占车位”事件,到底能不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里的“寻衅滋事”来处理?答案很明确:不仅能,而且非常适用。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寻衅滋事行为,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结合这起事件的恶劣程度,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的定性:

首先,女车主恶意长期占用他人花8万元购买的产权私人车位,还故意预留虚假挪车电话,这是赤裸裸的任意占用他人财物;其次,她编造“外出出差”的谎言刻意拖延,被当场戳穿后依旧蛮横拒不配合;再次,民警两次出警调解,明确判定其全责并责令挪车道歉,她依然无视执法权威,拒不履行;最后,她甚至两次主动报警颠倒黑白,诬告车位业主围堵自己,无端消耗警务公共资源,严重扰乱了小区的管理秩序。

不仅如此,她两次无依据谎报警情、诬告业主的行为,单独拿出来也完全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谎报案情),本身就可以面临拘留加罚款的处罚。

但现实的结果却让人唏嘘。案件后期,因为业主的善良选择了和解,加上涉事女车主是公职人员,街道、社区、其所属的体育局以及住建部门共同出面统筹调解。最终,这两条治安处罚都没有单独落地,而是用单位内部的纪律处分进行了替代。说白了,如果没有单位的“兜底”保护,这位女车主大概率是要进拘留所吃几天牢饭的。

这件事最让人深思的地方在于:明明法律条文写得清清楚楚,明明违法事实明明白白,为什么最后往往只能靠“内部处理”或“和稀泥”来收场?当违法成本被无限降低,守规矩的普通人难道只能靠“魔法打败魔法”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如果“寻衅滋事”不能成为悬在恶意侵权者头顶的利剑,那它就只能是一纸空文。对于这种践踏他人财产、挑衅公共秩序的“小恶”,就该依法严惩,绝不能让公职人员的身份成为逃避治安处罚的“免死金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