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不当接盘侠”!福建莆田,男子去酒吧玩时,认识比他大3岁的女孩,双方发生关系后,女孩以自己怀孕为由,要求男子承担责任。
男子询问有医学知识的朋友后,认为怀孕时间不对,故对此置之不理,不料女孩竟私自流产,并将男子诉至法院索赔1.5万,法院会如何判决?
郑逸拿到检查报告后,最在意的是“孕7周”几个字。郑逸估算认识梁苑和发生关系的时间,又问过有医学知识的朋友,越算越觉得对不上,便认定孩子未必与自己有关。
这个判断看似直接,医学上却不能如此倒推。北京妇产医院2020年发布的科普资料说明,临床孕周通常从末次月经第一天起算,并非从受精当天起算。
月经周期不规律、排卵时间变化,都可能影响估算。早孕期超声还会依据胚胎头臀长校正孕周。报告写“孕7周”,不能简单理解为7周前发生受孕行为,更不能凭这一行字排除亲子关系。
类似争议并非第一次进入法院。北京政法网2020年4月28日披露,王女士与李先生通过网络认识,相约补过“520”后发生关系。
一个月后,王女士发现怀孕,双方共同到医院检查。沟通破裂后,王女士终止妊娠,起诉索赔40余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没有支持赔礼道歉和高额精神损害抚慰金,但认定双方未采取有效避孕措施,对结果均负有一定责任,判决李先生承担医疗费、营养费和误工费共2万元。
海南澄迈县人民法院公开的案件更接近莆田纠纷。李某与吴某于2018年年底通过聊天软件认识,2019年1月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3月第一次怀孕时,吴某陪同李某做了人工流产。2019年12月,李某再次怀孕,吴某随后回避并否认关联。
法院查明事实后,只支持医疗费2145.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500元,共3045.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请求未获支持。自愿交往不等于一方必须承担全部损失,也不等于另一方可以拒绝合理分担。
回到莆田案件,梁苑在6月发现怀孕后告知郑逸。6月28日的聊天中,郑逸明确表示不愿改变现有生活,并建议终止妊娠。6月30日,双方又谈到以费用处理后结束纠纷。
梁苑随后于7月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接受引产,医疗费6477元。郑逸后来主张双方只是一夜情,还表示孩子可能不是郑逸所生。
争议到了法庭,关键已不是双方是否正式恋爱,而是谁能拿出可靠证据。梁苑提交聊天记录、病历和13张就诊票据。郑逸虽称聊天内容不完整,却没有提交完整记录,也没有提供足以否定妊娠时间线的医学材料。
按照民事证据规则,微信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法院需要结合账号身份、形成过程、内容完整性以及病历票据综合判断。单纯提出怀疑,不能替代反证。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医疗机构实施生育手术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意见冲突时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因此,梁苑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妊娠;但医疗决定权归梁苑,并不自动免除郑逸对合理经济损失的分担责任。
法院最终核定梁苑医疗费6477元、护理费1500元、营养费750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3209元,共12236元。
鉴于双方自愿发生关系,怀孕属于共同行为,双方又一致同意终止妊娠,法院认定双方均无过错,损失各承担一半。
郑逸被判支付6118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梁苑和郑逸各负担87.5元。郑逸没有承担1.5万元,但“孩子可能不是郑逸所生”的口头判断,也没能成为拒绝付款的依据。
信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