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男子到烟酒行买了2瓶飞天茅台酒准备宴请朋友,共花了5400元。可朋友喝了酒后,怀疑酒是假的,于是让男子去举报烟酒行,后经鉴定果然是假酒。
于是男子将烟酒行告上法院,要求返还5400元购酒款并赔偿54000元。一审法院支持了退一赔十的请求,但二审法院却发现了重大问题。
二审面对的,并不只是两瓶酒的真假,而是刘某买酒究竟为了宴请,还是为了反复索赔。这个区别直接关系到54000元能否成立。
2024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解释自同年8月22日起施行,尚未终审的案件也要适用。刘某在2024年10月起诉,案件正好进入这套规则的适用范围。
新规则把退款与惩罚性赔偿分开处理。购买者已经支付货款,食品又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经营者返还价款,通常应当支持。
但十倍赔偿还要审查购买数量、购买频率、保质期、普通家庭的消费习惯,以及购买者是否早已知道商品存在问题。
也就是说,买到问题食品并不等于当然获得十倍赔偿,法院还要判断购买行为是否属于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11月30日公布的一起白酒案件,正好提供了另一种结果。2021年11月17日,郭某在某经营部购买两件白酒,共12瓶,付款11160元。
11月23日,郭某又买两件12瓶,付款10937元。品牌方鉴定后确认,这24瓶酒并非该公司生产。经营部既不能证明合法来源,也没有完成进货查验。
法院认定郭某购酒用于生活消费,最终判令经营部退还22097元,并支付220970元赔偿。数量不少,仍然得到支持,说明判断重点并非单看买了多少,而是证据能否说明真实消费需要。
另一件案件更能说明法院的审查方法。2020年12月15日,沙某在网店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支付516元。
12月18日收货并发现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沙某没有停止购买,而是在12月30日、2021年1月12日和3月3日,又购买40盒、60盒和100盒。
后三次合计200盒,总重量18.4公斤。法院认为首单30盒尚未明显超出合理消费范围,因此支持首单对应的十倍赔偿;后续加购发生在沙某已经发现问题之后,数量也远超一般生活需要,相关十倍赔偿没有得到支持。
结合这两个案例再看乌鲁木齐案,二审查到的材料就显得重要。刘某并非只在郭某的烟酒行买过一次同类白酒。刘某曾在乌鲁木齐多家烟酒商行购买同款茅台,购买过程还有连续录像,之后多次以假酒为由举报并索赔。
刘某又未能对频繁购酒作出符合生活轨迹和实际需要的说明。两瓶酒本身虽然不多,但法院审查的是一连串交易,而不是孤立的一次付款。
烟酒行销售假酒的责任并未因此消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根据鉴定结果作出处罚,郭某经营的烟酒行也不能保留5400元货款。争议只剩下刘某能否再拿十倍赔偿。
二审认为,刘某的整体购买模式已经超出个人和家庭消费范围,54000元请求缺少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最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烟酒行退还5400元,驳回其余请求,判决现已生效。
这起案件与前述白酒案、饼干案放在一起,结论并不矛盾。正常消费买到假酒,证据充分,可以依法主张十倍赔偿;发现问题后连续加购,或者在多家商户重复采用相似方式索赔,法院会把合理消费与扩大索赔分开审查。
商家不能靠一句职业打假逃避售假责任,购买者也不能仅凭一次看似普通的交易,否定此前连续购买和索赔的完整记录。
信源:法治日报《多次购买假酒后索赔,十倍赔偿未获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