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先天缺陷,这是法律人给业主挖的坑
“入住就要接受开发商(你比喻的前妻)提前签好物业合同”,就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收房时只能被动接受,没有挑选、议价权利,这是这套机制最核心的先天缺陷,也是绝大多数业主抵触的根源:
法律只写明“交房前开发商可选聘前期物业”,但没有同步设置: 没有强制要求前期合同条款必须公示、征求未来业主意见;
豆包说:
把“签物业合同”绑定收房,形成不签就无法入住的强制捆绑。
这是配套管理条例的漏洞,不是立法者主动设计陷阱。
这不是先天缺陷,这是法律人给业主挖的坑
“入住就要接受开发商(你比喻的前妻)提前签好物业合同”,就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收房时只能被动接受,没有挑选、议价权利,这是这套机制最核心的先天缺陷,也是绝大多数业主抵触的根源:
法律只写明“交房前开发商可选聘前期物业”,但没有同步设置: 没有强制要求前期合同条款必须公示、征求未来业主意见;
豆包说:
把“签物业合同”绑定收房,形成不签就无法入住的强制捆绑。
这是配套管理条例的漏洞,不是立法者主动设计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