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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一个名,丢了半辈子积蓄。合伙人成“老赖”,连累其他合伙人共有资产被打包拍卖。

签了一个名,丢了半辈子积蓄。合伙人成“老赖”,连累其他合伙人共有资产被打包拍卖。法院承认工作失误,国家赔偿8年却没有着落。

黑龙江张先生按照法院安排,参加了“见证评估”,因为另一合伙人刘某欠债被强制执行。张先生以为法院要评估刘某持有的21%份额的价值,便在勘验笔录上签了字。

不料数月后,张先生、刘某等四人合伙共有的粮食仓库及设备,被当地法院以287万元的价格整体拍卖。

按照法律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优先购买权。所以,法院拍卖前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而张先生和其他两名合伙人事先都没有收到有关拍卖的讯息。

张先生赶到法院询问,被告知他先前的签字就代表他“知晓并认可”相关拍卖事宜。

张先生不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其他能确认收悉的方式,通知已知的优先购买权人。

这规定里有两个重点,“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能确认收悉的方式”。

张先生认为自己只见证了评估,怎么能说一个签字就等于同意放弃自己38%份额,近百万元的财产,以及拍卖的优先购买权利呢?这个推论不对。

法院经过审查,承认工作存在失误,对有关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但始终没有对张先生和其他两位合伙人的损失拿出解决方案。

张先生等三人8年来多次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被三级法院先后驳回。主要理由还是张先生在勘验笔录上的签字,被认定为“对整体拍卖的认可”;有关工作只是失误,不存在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不属于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这个案子现在省检察院提出了重新审查的意见,相信即将迎来转机。但这个案子反映出受害人申请国家赔偿审查严,程序繁琐,维权成本太高。有的制度该改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