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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23岁年轻貌美的任雪,因杀人罪被执行枪决,行刑前,任雪提了一个要求:

1993年,23岁年轻貌美的任雪,因杀人罪被执行枪决,行刑前,任雪提了一个要求:“打得准点,不要刮花我的脸。”
那年夏天河南一处刑场拉起警戒线,戴着手铐脚镣的任雪从囚车被带下来。她长相清秀,脸色惨白,临刑前轻声和法警提出,希望射击精准,不要损毁面部。

任雪出生于1971年,案发时她在当地铝矿工作。矿场负责人长期利用职务之便胁迫、侵害她,还多次逼迫她陪同应酬,长期的压迫让她内心积攒了巨大的怨恨。
她没有选择走正规渠道维权,既没有向公安报案,也没有向当地主管部门举报,反而把所有负面情绪发泄在了负责人年幼的女儿身上。这名孩子和双方矛盾毫无关联,是完全无辜的普通人。

1991年,任雪找到熟人曹琳琳,两人提前准备工具,以外出采摘野果为由,把孩子诱骗到偏僻山坡,实施加害行为,事后还销毁尸体痕迹,试图掩盖罪行。
当地群众上山时发现异常,立刻报警。受限于当年刑侦条件,遗体损毁严重,警方依靠少量线索排查,很快锁定曹琳琳。巨大的心理压力下,曹琳琳主动交代全部作案过程,警方也找到了留存的作案工具。

任雪的家人得知案情后,带着她主动投案,家人都以为自首能够减轻处罚。庭审过程中,律师完整陈述了任雪此前遭受胁迫的经历,希望法院酌情考量。
法院结合当年刑法规定作出判决,被害人是无自保能力的未成年人,作案手段残忍,事后刻意毁灭证据,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自首仅属于可从轻情节,不足以抵消严重犯罪行为,最终两人均被判处死刑。

任雪家人不服一审结果,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反复强调她是事件里的受害者。1993年7月,省高院复核全部卷宗证据,确认案件事实清晰、量刑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结果下达一周后,执行程序正式开展。面对最终结局,任雪没有哭喊求饶,唯一在意的是自己的容貌,这句简单的请求,也让在场工作人员印象很深。

很多人了解完整经过后,会心疼她早年遭受的不公待遇,但法律不会因为个人受过伤害,就允许普通人伤害无辜孩童。
普通人遭遇侵害、胁迫,有完整合法的维权途径,报警、申请法律援助、向纪检部门举报,都能依靠法律保护自身权益,报复式犯罪只会制造新的悲剧。

当年侵害员工的矿场负责人,后续也被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了相应责任。
整件事没有赢家,一条年幼的生命无故逝去,两个年轻的人生彻底终结,两个家庭数十年都要背负伤痛。这件事也给所有人敲响警钟,遭遇委屈不能冲动行事,法律才是解决矛盾唯一正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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