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男子刚入职,被安排夜班,连续干了13天,每天都是12个小时,第13天7点下班回去,突发不适,没想到就这样没了,母亲主张赔偿各种费用合计92万余元,最终法院判了。
2023年8月,长春50岁的彪某和外包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当天就被派遣到小区物业公司做保安。物业公司统一安排通宵夜班,上岗时间19:30至次日7:30,单班足足12小时。从入职第一天起,他连续上满13个夜班,全程没有一天调休、休息日,中秋、周末正常在岗连轴转。
熬完第13个夜班清晨7点半,彪某回到物业统一提供的员工寝室休息,很快突发不适,最终因心源性休克离世。司法鉴定给出关键结论:死者本身存在冠脉重度钙化、粥样硬化基础病,长期持续过度劳累是诱发休克死亡的重要诱因。
家属第一时间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社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给出两条核心理由:其一,死亡发生在下班后宿舍,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其二,《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的硬性条件是在岗发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彪某离岗后发病,不满足该条款,因此无法认定工亡、走工伤保险赔付。
白发母亲悲痛难忍,认为两家企业超负荷排班、剥夺休息权,直接诱发儿子猝死,于是将派遣外包公司、实际用工物业公司一并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92万余元。
庭审上物业公司极力推卸责任,辩称前7天只是老员工带新人熟悉工作,不算独立上岗高强度值班,不存在连续13天满负荷夜班的情况。但法院调取考勤、监控、同岗员工证言后查实,13天内彪某全程独立值守夜班,每天完整12小时在岗,所谓“带教”只是说辞,并未减少工作时长、安排休息。
一审法院核算死者全部法定损失总额约87万元,认定物业公司作为实际排班用工方,长期安排每日12小时、连续13天无休夜班,严重违反《劳动法》每周至少休息1日、月加班不超36小时的强制规定,超负荷用工存在明显过错;结合鉴定意见,过度劳累和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联,酌定两家企业共同承担30%赔偿责任,判决外包公司赔付26万余元,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两家企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调整责任承担主体顺序,但维持30%的责任比例不变:改由物业公司直接赔偿260756元,外包劳务公司对这笔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驳回双方其余上诉诉求。
很多人难以理解:为何过劳诱发死亡却不算工伤?法律边界清晰区分两条维权路径:
1. 工伤/工亡路径:必须满足在岗发病48小时内死亡,宿舍属于休息场所,不在岗发病无法走工伤保险;
2. 民事侵权赔偿路径:即便不认定工伤,企业违法超时用工、未尽劳动保护义务,诱发员工疾病死亡,家属可依据民法典人身损害索赔,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划分赔偿比例。
法院划分30%责任,也考虑到客观事实:彪某自身患有严重冠心病,基础疾病是死亡直接根源;但企业无休止连轴夜班、完全不给休息,是重要诱发因素,不能完全免责。
说到底,不认定工伤不等于企业毫无责任。保安行业普遍存在长夜班、缺休息的乱象,每日12小时连续十几天无休,早已触碰劳动法规红线。这份判决也敲响警钟:用工单位不能以行业惯例为由肆意压榨劳动者,长期超负荷劳作诱发健康悲剧,即便无法认定工伤,也要承担民事赔偿;劳动者遇到强制超时加班、无休排班,应当及时留存考勤证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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