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月,公安部发文,派出所由“户口管理为主”转为以治安管理为中心、户口为基础,警力向治安方面倾斜。
部→省厅→公安处(地区)→县局→乡镇派出所。地区公安处可直接督导派出所、查案与执纪。
指导员为派出所政工主官{当时为股级},违纪可撤职、调岗;干部调动需地区公安处审批、核查。
联勤组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干部通勤、跨所调动常见,乘火车通勤属正常情形。
执行1981年《枪支管理办法》,1996年才被《枪支管理法》取代。在编干警(含派出所民警)可配五四式手枪1支。
公用枪:派出所按人数1/2配置,集中保管。严禁私自带枪回家、外借、转借外单位,属严重违纪。枪支“人枪不离、上班领用、下班交库、登记签字”。丢失/被盗立即上报、彻查追责;瞒报、嫁祸他人从重处分。1988年专项严管:9月公安部部署打击非法制贩枪支、收缴私藏枪,基层清查从严。
总结
八十年代公安制度是治安优先、枪支严控、纪律刚性、层级清晰;五四式手枪管理尤严,私带、外借、丢失均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