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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中院评选2025年度典型案例为进一步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规范司法权

北京四中院评选2025年度典型案例为进一步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规范司法权力运行,更好发挥典型案例对提升审判能力、服务保障大局、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示范引领作用,近日,北京四中院评选出“2025年度典型案例”。

案例从北京四中院2025年审结并生效的1万余件案件中优中选优,经专业法官会议逐案论证、审判委员会逐案审议,最终确定10件案例入选“2025年度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涵盖涉互联网、涉外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等北京四中院集中管辖的案件类型,与“十五五”规划及建设北京(京津冀)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打造更有温度的“北京服务”等全市重点工作高度契合、同频共振,集中体现了北京四中院认真履行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职能,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提高“四个服务”水平的生动实践。年度典型案例的评选,旨在通过典型案例的裁判说理,统一裁判规则、明确法律适用标准、增强公众法治意识、弘扬社会正气,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选登案例一闵某诉某咨询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承办人:张勤缘立案庭庭长

本案系认定用人单位对离职员工个人信息处理合理边界的典型案例,对厘清劳动合同关系下个人信息保护与企业数据管理权限的冲突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远程清空离职员工办公设备数据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法院通过审查公司内部管理政策的具体适用条件、清空措施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精准界分了合法用工管理权与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的界限。本案判决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最小影响原则在劳动关系领域的适用,同时确立了个人信息灭失等消极事实的证明应依赖于间接证据和逻辑推理的举证规则,有利于引导企业合规用工,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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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石佳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须具备合法性基础,具体来说要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该条亦适用于用人单位对离职员工个人信息进行处理的场景。本案的核心问题有二:其一是案涉手机是否存储了原告的个人信息。对此,二审法院考虑到个人信息权益损害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存在举证困难,故以原告提供的间接证据为基础,结合日常经验法则认定该待证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进而认定清除案涉手机的行为导致了原告的个人信息灭失。其二是用人单位清空案涉手机数据的行为,是否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之“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这一条件。对此,二审法院准确认定案涉手机的性质,对应剖析案涉用人单位关于移动设备的相关管理政策,综合考虑公司政策目的与实际情况,分析在该案情形下能够采取及应采取的合理措施,最终认定案涉用人单位所采取的措施缺乏合理性与必要性,既不符合公司政策,亦不属于“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据此,依法判决案涉用人单位承担侵害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一判决有利于敦促有商业秘密保护需求的用人单位完善移动设备的管理政策,确保员工已知悉并正确理解相关政策的内容,采取合理的个人信息处理措施,以避免侵害离职员工所依法享受的个人信息权益。另外,该判决强调对离职员工的个人信息权益须依法进行保护,也有助于强化和提升用人单位须尊重离职员工各类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

案例二孙某诉北京某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承办人:胡怀松立案庭副庭长

本案系明确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行使规则、界定个人信息处理者法定义务边界的典型案例,对统一个人信息权益司法保护标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本案中,原告因网盘账号出现异常登录记录,向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查阅完整登录信息被拒引发诉讼,双方就个人信息查阅范围、平台拒绝事由的合法性产生争议。合议庭通过审查信息性质、自助查询渠道完整性、法律规范效力层级,明确网盘账号登录记录属于个人信息范畴,平台碎片化自助查询不能替代法定查阅复制义务。本案判决践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精神,兼顾个人信息权益保障与平台合理运营需求,有利于规范网络信息处理活动,维护公平有序的数字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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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点评陈雪春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法院划定了信息处理者履行查阅复制协助义务的边界,精准把握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赋予信息主体知情权与请求权的立法本意,裁判既强化了信息处理者的主动协助义务,也有效防止了个人信息处理者以“形式合规”架空《个人信息保护法》赋予的信息主体的查阅复制权,为同类纠纷提供了清晰、有力的指引。

案例三A公司诉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承办人:高晶民庭(北京国际商事法庭)副庭长

本案为我院审结的首例非洲光伏组件跨境鉴定案件,入选最高法第五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本案跨境鉴定的成功开展对运用司法鉴定这一“技术钥匙”认定境外标的物质量瑕疵及损失金额具有借鉴意义。

在案涉中非重大合作项目中,原告向被告购买了上万块光伏组件,安装于某国的大型发电站内,因组件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诉讼中,为追溯质量瑕疵成因与责任划分,我院首次进行跨境司法鉴定。鉴定过程中,我院通过“当事人推荐+法院筛选”方式选定鉴定机构,运用“现场检测+实验室分析”分阶段鉴定方法开展鉴定,采用“局部推定整体”的统计学方法采信鉴定意见,并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及鉴定机构通过跨域连线进行调查询问。本次鉴定工作采取的标准化流程有效填补了我国跨境鉴定制度实践空白,也为今后涉外审判工作中开展类似鉴定提供了有效示范和路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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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点评武艳茹北京市人大代表中国人寿集团公司董事本案作为首例跨境司法鉴定案例具有开创性,鉴定方法可为类案提供示范与参考。建议进一步进行宣传,为企业进行类案合规提示,提醒“走出去”企业优化流程管理,提前防范相关法律风险。

案例四某境外公司与某合伙企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

承办人:梅宇民庭(北京国际商事法庭)副庭长

本案系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北京)实体平台公开巡回审理的首案,标志着北京国际商事法庭巡回审判工作正式全面展开,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按下了“加速键”。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两份先后签订的股东协议中仲裁条款对一方是否具有约束力产生争议。合议庭通过审查仲裁协议准据法、仲裁协议的具体约定,基于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和多合同合并仲裁规则裁定确认案涉仲裁协议有效。本案巡回审理庭审完整紧凑、当庭宣判释法说理简明清晰,审查标准到位不越位,展现了北京国际商事法庭积极支持仲裁创新实践的良好司法形象,有助于北京积极打造一流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优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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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点评李伟北京市人大代表审计署总经济师机关服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此案件系一起典型的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纠纷案件。裁判明确了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确立了多份合同合并仲裁分项审查规则,坚持司法审查到位不越位,并创新司法支持仲裁的实践路径。本案例法律关系表述准确,客观、全面、精炼地反映了案件基本情况,裁判说理逻辑严谨、论证有力,具有较强的规则示范价值。

案例五杨某棠诉上海伍某科技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承办人:杨晋东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本案系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6-07-2-088-002),明确了数字经济领域衍生出的网络众筹商品等新型商业模式中众筹支持者主张众筹发起者承担出卖人责任的处理规则,对于数字经济中新型商业模式的发展和网络消费者保护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本案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认定通过网络众筹商品形成的合同为非典型合同,可以根据众筹经营模式及宣传内容、众筹商品是否已具备生产条件等情况,确定当事人缔约的真实目的是获取投资回报,还是获取众筹商品所有权,进而参照适用《民法典》规定的典型合同中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商品众筹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相关规定时,众筹发起者未履行包括从给付义务在内的出卖人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众筹支持者主张解除合同并由众筹发起者承担出卖人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来源:北京四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