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一名男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一名小自己11岁的清远女子产生婚外情,双方还生下非婚生女。在十多年婚外情期间,男子不仅花98万元在花都为“第三者”购买房产,还通过微信或银行转账约140万元给“第三者”。原配妻子一怒之下将丈夫和“第三者”告上法庭,认为丈夫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第三者”返还丈夫婚外情期间转账的钱物及房产合计252万元。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因违背公序良俗,确认男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第三者”167.9万元的行为无效,“第三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返还款项167.9万元及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曹某在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李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非婚生育了女儿小曹。曹某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向李某多次大额转账并购买房产、车辆登记在李某名下,其赠与行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陈某同意,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损害了陈某的利益,有悖公序良俗。曹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某的行为无效,李某因赠与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关于返还出售房产所得款项的问题。曹某和李某签订的协议约定,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的房屋归李某所有,若出售该房屋所得款项,作为小曹日后生活和学业的保证基金之用,实际上是将案涉房屋赠与李某,但限定了出售案涉房屋所得款项的用途。根据查明事实,案涉房屋是曹某在其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曹某全额出资购买,购房款系曹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李某出售案涉房屋获利98万元,未支付购房对价,亦无证据证明其对案涉房屋存在装修等实质性资金投入,故案涉房屋出售后产生的增值收益,是基于原始购房款所产生的自然增值和转化收益,依附于曹某与陈某夫妻共同财产的出资,本质上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面,虽然曹某与李某约定了该款项的用途,但无证据证明该笔款项实际用于小曹的生活和学业,且双方另行约定了小曹的抚养费,该笔款项显然不属于抚养小曹的合理支出,亦不足以认定该笔款项属于曹某对小曹个人的赠与。
另一方面,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购买案涉房屋赠与李某,明显超过了日常家事代理范畴,侵犯了陈某的合法权益,违反公序良俗,赠与行为应属无效。一审法院认定曹某的行为是对其女儿小曹的赠与,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属于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法院予以纠正。陈某上诉主张李某返还98万元款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网页链接 粤家和 粤家美 粤家兴为什么一眼看出你很老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