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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女子患痔疮去医院换药,因男医生换药时触碰到其隐私部位,女子认为男医生是

湖南长沙,女子患痔疮去医院换药,因男医生换药时触碰到其隐私部位,女子认为男医生是刻意轻薄,遂告诉家人,家人找到医生讨说法,并将其打成轻微伤,事后女子家人被拘留12天,不料医生又诉至法院索赔5.8万元,女子:是医生有错在先!法院会如何判决?

这场纠纷中的男医生姓奉,是湖南某县中医院的执业医师,事发前四十天刚被派到长沙某高校附属医院肛肠科进修学习。女患者姓江,此前在该院做了痔疮切除手术,术后一直由一名女主治医生负责换药。偏偏事发当天女医生有事不在,换药的任务落到了奉医生头上。

肛肠科这地方本身就让人紧张,隐私暴露不说,还得忍受伤口的疼痛,患者在这种状态下心理本就敏感。江娟(化名)当时虽有迟疑,但想着既然是医院安排,就没换人。换药过程中,她感觉医生的手触碰到了不该碰的地方,当场就有些不舒服,但碍于脸皮薄没有当面发作。

回到家后她把这事跟丈夫刘某说了,哭着抱怨换药时被占了便宜,刘某一听火冒三丈,当即带着妻子返回医院找奉医生理论。奉医生一再强调自己的操作符合规范,换药过程中接触某些部位是难以避免的,自己没有任何非分之举,有问题请找医院沟通。

刘某觉得这态度太冷漠,疑心对方心虚,没拿到想要的答复心里越发不平。夜里越想越窝火,家里亲戚也跟着添油加醋,第二天刘某拉上江娟和另一人陈某,三人一起闯进了奉医生的办公室。

话没说几句就动了手,奉医生一个人哪招架得住三个人的围堵推搡,脸上身上挨了好几下。事后奉医生被送进长沙市第一医院,住了五天,诊断结果包括脑震荡、肺挫伤、肠管挫伤、左耳挫裂伤并感染、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肺部感染。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警方介入调查后认定刘某、江娟、陈某三人结伙殴打他人事实成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对三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江家人从拘留所出来,本以为这事翻篇了,没想到一张法院传票又递到了手上,奉医生出院后没有选择私了,而是整理好伤情鉴定报告、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等材料,一纸诉状把江家三口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58661元。

法庭上江家人反复申诉,坚持认为是奉医生在换药时言语和动作不当在先,自己打人虽然不对但事出有因,可他们拿不出任何证据,换药室里没有监控,没有第三人在场见证,也没有录音录像。

奉医生这边材料齐全,职业资格证、医院派遣函、诊疗记录一应俱全,医疗专家意见也指出,肛肠科这种特殊部位的门诊护理,操作过程中不可能完全不触及周边敏感区域,规范范围内的接触不属于违规。

法院的判决思路很清楚:医疗争议归医疗争议,暴力侵权归暴力侵权,两件事分开算。你说医生手不规矩,证据呢?没有。但家属打人致轻微伤,伤情鉴定、病历、发票、误工证明全都摆在那儿。

法院逐条核对了奉医生开出的索赔项目,有正规票据的合理费用全部支持,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因缺乏进一步依据没有全额支持,5万8的索赔最终核定为19496元,由于三人已被行政拘留,不再强制要求公开赔礼道歉。

这案子说白了就是一个感受和证据的差距,患者在隐私暴露的状态下,任何触碰都可能被放大成冒犯。医生天天做同样的操作,早就形成了固定习惯,很难感知到患者的细微情绪变化。双方认知的偏差在封闭的诊室里说不清道不明,但拳头落下去的那一刻,事情的性质就彻底变了。

江家人觉得自己委屈,明明是医生有错在先,怎么最后反倒自己赔钱又蹲班房?可从法律的角度看,你觉得被冒犯了,可以投诉、可以申请医疗鉴定、可以报警,但唯独不能自己动手打人。

暴力从来不是维权的合法途径,挥拳的那一刻,就从疑似受害者变成了明确的侵权责任人,这个家庭为了一瞬间的愤怒,赔进去的是十二天人身自由、将近两万块钱,还有一家人从此背上的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