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离婚后抢夺藏匿孩子问题##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如何处理#
关于抢夺、藏匿孩子的五问五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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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藏匿孩子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争夺抚养权、以孩子作为诉讼筹码、挟私报复或满足长辈愿望等目的,通过抢夺或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试图获得抚养权或实现其他利益的行为。我曾办理过一个案件,由抢夺藏匿孩子最终引发了两个家庭的血案。女方先把孩子带走,半年内搬了五次家,男方最终通过女方社交媒体一张照片细节定位到了孩子的位置,可以想象,之后双方产生激烈冲突,最终导致两个家庭中两人死亡,一人坐牢。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一方依法探望孩子的权利,抢夺藏匿孩子往往只能严重激化矛盾,是再危险不过的下下策。
最近接受了《三联生活周刊》和《新周刊》的采访,分享对抢夺、藏匿孩子行为的理解和认识,让我想起七年前带团队做这项课题调研的初衷。
当时在日常办案中,我们发现一个反复出现的现象。抚养权诉讼期间,孩子被一方抢走。撤诉后,漫长的时间里找不到人、报不了案,也没有有效的救济途径。这种情况发生多了,逐渐关注到一个群体,就是紫丝带妈妈们。
为摸清这个群体到底有多大,我们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了2007年至2019年的相关判决,最终获得749份有效案例,其中明确涉及抢夺、藏匿孩子的有95份,占比约13%。
另一个相关数据是家暴,在36个提及分开原因的判决中,涉及家暴的超过38%。
七年过去,这些数据依然存在。今天就通过回答五个问题,分享抢夺藏匿孩子最真实的司法现状。
一、为什么会发生抢夺藏匿孩子的事件?
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第一,争夺抚养权。 法律判定抚养权归属,最核心的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其中关键因素之一是孩子与谁形成了长期稳定的生活习惯。部分当事人通过强行带走孩子、切断亲子接触,刻意制造TA们长期照料的既成事实,以此争取抚养权优势。
第二,报复对方或谋取其他利益。曾经代理过一个类似案件,孩子母亲独自抚养了三年,父亲从未照料,却在离婚时仿效他人抢走孩子,意图借此在财产分割中占上风。
第三,社会层面的因素。 如今养育孩子成本高昂,婚姻破裂时,双方都觉得与孩子分开的沉没成本太高,进而引发争夺。而这类纠纷中,长辈也常常参与其中。
七年前我带领团队做抢夺藏匿孩子的课题调研时,统计出从2007年到2020年,涉及抚养权、探视权的诉讼中,近13%的案件伴有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
在婚内阶段,抢夺藏匿最常发生在孩子2岁至8岁之间。法律上,2岁以下原则上判给妈妈,8岁以上要参考孩子意愿。而2岁到8岁之间的孩子,长期跟随谁生活,一直是法院判决的重要参考。于是,有的父母抢走孩子后不断灌输对方的负面信息,等到孩子满8岁,在法庭上讲出对自己有利的话。这种行为并不少见。因此,在离婚诉讼阶段,通过抢夺、藏匿孩子来制造法律所考量的“稳定生活关系”的情况并不少见。
二、抢夺藏匿孩子对抚养权判决有什么影响?
法律已给出了清晰的否定评价。
2025年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抢夺、藏匿孩子是违法行为,另一方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而且,存在此类行为的一方,法院在确定抚养权时,应当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这是重要的法律进步。规定实施后,公开抢夺的行为已经有所减少。根据最高法典型案例,法院可以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责令送回子女,并禁止再次实施不法行为。
三、人格权侵害禁令是“纸老虎”吗?
现实是,法律在进步,但执行仍然很难。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一种预防性司法救济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有时效果有限。去年办理的一起离婚案中,女方在离婚前夕带着孩子突然消失,男方申请了人格权侵害禁令,但法院也只是打电话问了几句,女方说孩子和她在一起后,就没有下文了。人格权禁令生效后,有时既无法作为认定藏匿抢夺行为的佐证,也不具备实际强制执行效力。
为什么难执行?很多人利用司法解释(一)中的条款。也就是孩子随哪一方生活时间较长、不改变其生活环境,是抚养权优先考虑因素,故意把孩子藏起来,形成事实上的共同生活。此时,报警用处不大。亲生父母带走孩子,法律上不算拐卖儿童,公安无法按刑事案件抓人。
找妇联呢,妇联不是执法单位,没有执法权。有时最终结果是,抢孩子的人利用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态度,反而伤害了孩子。而法院真要强制执行时,又不能对孩子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藏匿方甚至可能带着孩子四处流动,执行起来难上加难。
四、抢夺藏匿孩子还有什么新形式?
新司法解释出台后,抢夺变得更加隐蔽。
以前,通常是在准备离婚时突然把孩子抢走。现在不是。现在,一方会告诉你孩子在哪,表面上允许探视,但你就是见不着。比如孩子今天上兴趣班,明天去同学聚会。每到探望的时候,日程就特别满。
相比于放狠话等公开对抗,这种消极且持续的阻挠更难应对。而且,有人明知司法解释(二)的新规对自己不利,仍抱着侥幸心理,强行把孩子留在身边,进行精神控制,让孩子仇视对方,在法官面前主动提出想跟自己过,以此抢占所谓先机。
五、作为受害方,该如何应对?
1. 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这是所有后续行动的基础。主要收集两类证据:
(1)证明对方抢夺、藏匿的证据。现场录音录像、报警记录、证人证言、沟通记录等;(2)证明你与孩子长期稳定生活的证据:日常接送记录、共同生活照片视频、学费缴费凭证、医疗记录等。
这些证据既是申请禁令的依据,也是后续争夺抚养权的筹码。
2. 及时申请禁令
不需要证据非常充足,只需达到较大可能性就可以。如果情节属实,都可以去试一试。
3. 在离婚诉讼中主动主张对方行为不利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四条已明确规定,存在抢夺、藏匿行为的,法院应当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受害方应在诉讼中将对方的行为作为重要事实进行主张,要求法院充分考虑这一法定不利因素。
4. 尽你所能,寻求尽可能多的部门帮助
虽然公安难立案、妇联无执法权,但仍可采取以下方式积极争取:
(1)向公安机关报案,获取报警记录,这不仅记录事实,有时也能阻断对方继续藏匿。(2)向法院主动报备孩子活动轨迹,并在禁令中明确请求法院协调公安机关查找孩子下落、制止藏匿。(3)向孩子的教育、医疗等机构告知,请求防范对方将孩子转学或变更就医地点,压缩对方流动藏匿的空间。
5. 针对隐蔽阻挠,该怎么做?
面对表面上允许探视,但就是见不着的情况,受害方应保存每次对方失约的记录,以及自己已妥善安排探视时间、地点的证据。
同时,主动向法庭陈述对方实施的精神控制行为。比如长期告诉孩子“对方是坏人”,要求孩子在8岁后作对自己有利的陈述,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同时可以请求法院在庭审中先确定临时抚养的安排,当然,前提是已经发起了人格权禁令的申请,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在司法解释(二)出台后不久,我们办理的一个案子就迎来了一个突破性的裁定,这在解释(二)出台之前是从来没有过的。
当时我们在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同时,法院认定,一方在寒假期间将孩子带离原居住地并擅自转学,构成“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没有简单驳回或冷漠处理,而是主动促成双方达成了临时抚养协议,明确在分居期间子女轮流抚养及探望的具体安排。
这个裁定之所以称得上突破性,是因为过去法院在面对婚内一方带走孩子时,往往以家庭内部纠纷为由不予介入,或者即便发出禁令,对方如果是个硬骨头,真正执行起来也难度不小。而这个案子在人格权禁令中不仅支持了我方诉求,还在庭审中对临时抚养作出安排,写进裁定。这在之前,几乎不敢想。
用法律规制抢夺藏匿孩子这条路,依然漫长、艰难。但只有醒着的人,才能看见公平。每一份权利,只要争了就有希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