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女人勾引已婚男人,明目张胆的在男人脖子上留下吻痕,试图向怀孕4个月的原配挑衅。怎奈男人敢偷吃不敢认,面对妻子的质问,只敢说是自己掐的。为炫耀自己的魅力,女人又写下了长达44页的文字记录他们的奸情,和亲密照片一起,存在男人的网盘里。妻子发现后找男人理论,男人却说两人早已经没有感情,还埋怨妻子不支持自己。妻子失望至极,无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已婚男子王某是一名妈宝男,虽然已经结婚也即将成为父亲,但家务事还指望母亲操持,自己既照顾不了家,也不爱护妻子。
别看他还没断奶,却有一个成年人的爱好,喜欢车,手机里加了几个车友群,经常约着一起出去聚会。
李某是一名单身女人,也是车友会的一员,仗着车友会男多女少,到处跟男车友撒娇卖萌索取照顾。
偏偏王某就吃这一套,虽然不愿意照顾妻子,但对李某这名女车友倒殷勤的很,有求必应还处处呵护。
就这样一来二去,两人就勾搭在了一起。
此时,王某的妻子正怀着4个月的身孕,每天独自面对孕期各种不适,她完全不知道丈夫已经在外心有所属。
也不知李某图啥,知道王某已经结婚,并且就要当父亲,居然对他产生了占有欲,每次亲热都要拍照留念,还怕丢了一样当宝贝存进王某的网盘里。
可能李某心理多少有点不正常,对于勾引人家老公,不仅不觉得丢人,而且还想方设法公之于众,特别想让王某怀孕的妻子知道。
只要找准时机,就想在王某妻子面前现眼,让对方知道有她的存在,比如她会在和王某亲热时,刻意在他脖子上留下吻痕,以便让王某妻子发现。
谁知,对于她的挑衅,王某妻子压根不知道。即便发现了丈夫王某脖子上的吻痕,找到王某质问,王某撒谎说自己不小心捏的,妻子也没觉察到异常。
李某见王某妻子如此迟钝,一直也发现不了自己刻意留下的挑衅,心理居然有些失落,于是,她就把和王某勾搭在一起的整个过程写成了文字。
在她的不断记录下,居然写了44页之多,每个瞬间每个细节她都详细的记录在里面,就像一份值得留念的珍藏。
但纸终究包不住火,可能连上天都不想妻子再被蒙在鼓里,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她鬼使神差的打开了王某的网盘,发现了里面的秘密。
面对眼前丈夫和其他女人的亲密照片,再加上李某亲自记录的每一个细节,妻子压根就不需要对这件事抱有任何幻想。
面对妻子的质问和铁证,王某居然恬不知耻的承认了背叛的事实,而且,还不等妻子委屈,他先细数起妻子的不是。
他说,妻子既不懂风情也不温柔,动不动就发脾气;他说妻子好吃懒做,家务都是妈妈做;他说妻子自私自利,只想自己,对他的工作和爱好都不支持。
最后他总结,因为妻子的不合格,导致两人已经没有了感情,他的心已经不在家里。
见王某不仅不认错,还倒打一耙,再看看肚子里的孩子,她心灰意冷,痛定思痛,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于是,妻子一纸诉状寄到法院,要求诉讼离婚。
《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与他人同居;(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王某在妻子孕期,与李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还把亲密照片和44页文字记录和存放在网盘里被妻子发现,妻子作为无过错方起诉离婚,法院应当支持。
为了挑衅妻子,李某在王某脖子上刻意留下吻痕,试图通过这种方式展示她和王某的亲密关系,以达到她不正当的目的。
但对于妻子来说,婚姻受法律保护,李某的挑衅对她而言只是看清了王某的真面目,她根本不在意李某是谁,她只需要考虑这段婚姻还有没有必要持续。
最终,王某的态度让她下定决心,用法律途径结束这段婚姻,既然他们损害了自己的利益,也必将让他们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与他人同居;(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妻子作为无过错方,可以同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多分财产,法律在财产分割时,依据照顾无过错方。
妻子还在孕期,孩子出生后必将面临抚养权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王某需要支付抚养费。
虽然婚姻不再完整,但及时止损也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