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女子在寿司店吃饭的时候,公然用指甲锉给孩子锉脚,皮屑飞的到处都是,甚至飘到了公用的酱油瓶上。店家有意阻拦,女子却无意停手,全程都没有停止操作。
那天,女子带着女儿出来逛街。到了饭点,两人都有些饿了,便来到一家寿司店吃饭。点完单了,菜品也上齐了;本来母女两相安无事,一块一块寿司夹的好好的。
谁知吃着吃着,就完全变了一番光景。
也许是在外面逛街逛的久了,女子和女儿都有些疲惫。于是女子不拘小节,顾不上那么多,脱下鞋子便盘着腿往店内的沙发上一坐。
这个行为在餐饮店里面已经足够让人反感了,更让人难以忍受的是,女子甚至也把自己孩子的鞋子也脱了,随意往沙发上一放。
随后,女子大概是看着孩子的脚指甲有些长了,想到可能会影响孩子走路,轻车熟路地把孩子的脚给抬高,放到台面上;同时又翻出了一把指甲锉,旁若无人地给孩子锉脚。
女子锉的那叫一个忘我,全然忘记了自己还在餐饮店里面。
只见被锉下来的皮屑四处飞散,在店内暖光的照射下显得尤为清楚,像雪花一样飘飘洒洒;还有一些,甚至直接飞到了女子餐桌前的酱油瓶上。
不仅是酱油瓶,桌子上还摆放着碗碟杯具等餐饮器皿。
这一幕恰好被邻桌吃饭的顾客给看见了,举着筷子的手顿时凝滞在半空。本想在店里大快朵颐,可现在面对那一盘盘精致的寿司,竟然瞬间失去了胃口。
女子的这一行为很快引起了店内员工的注意。店员看见了,也尝试着进行了阻止。可是女子却十分顽固,认为自己给孩子锉锉脚也没什么,还嫌店员管的太多。
因此,女子连眼皮也没有抬一下,迟迟没有停下手中的活。员工们也没有办法,见女子如此油盐不进,只得悻悻地走开了。
直到母女俩都离了店,店员们才认栽,唉声叹气地将餐具进行消毒,收拾了将近一个小时。
次日清晨,又进行了第二轮全方位的消杀,确保店内餐具都被清理干净了。而女子所用那一份也已按店内规章单独处理过了。
不过,尽管如此,门店还是收到了许多投诉电话,无一不是来指责这件事的。
脚上本来就容易隐匿细菌,那些掉下来的碎屑物可能导致交叉感染;何况,虽然餐具消过了毒,心理上的那层膈应却难以消除。
指责女子的同时,也有人指出,店家的行为也存在失职。
对此,店员回应道:“我们当时进行了劝解,但我们也没有办法去限定客人。”
三言两语间,透露的是满满的无奈,掺杂着些已经尽力的委屈。但是,问题在于,店家真的尽力了吗?
其实,这名女子的行为,从根本上就是不被允许的。女子确实有自己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已经妨碍到了其他人 。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店内用来吃饭的餐桌属于公共就餐区域。女子将孩子的脚放上餐桌修剪指甲,皮屑飞溅污染公用酱油瓶以及其他餐具,不但破坏了公共卫生,还违背了公共道德,属于不当行为。
说白了,在家里怎么样放松都是可以的;但是到了公共场合,就应该遵守基本的秩序和底线。吃饭的地方就是用来吃饭的,怎么也不能临场摆出足疗店的架势。
面对这种影响店内卫生、用餐体验的不文明行为,作为店员完完全全有责任去制止。
《食品安全法》第33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防止污染源污染餐具、食材。
店家负有保障就餐环境卫生的义务。而且,门店还可以行使经营自主权终止提供服务,并在劝阻无效后要求消费者离场,但无权强制执行。如果对方拒绝配合,门店可选择报警处理。
而门店只是在劝阻无果后就选择放弃,没有再尝试其他办法。这是对其他顾客的不负责,更是对食品的不负责 。
因此,这件事并不是一句“我们也没有办法去限定客人”就可以轻飘飘地过去的。
目前,门店仍在商讨具体处理方案。后续,希望店方积极整改,若是以后再遇到类似的情况,不忍气吞声,而是站出来坚决阻止。
在食品卫生方面,确保每一次入口都是享受而不是难受,这才是作为食品工作人员真正应该做的事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