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规定,这些岛屿(琉球,奄美大岛,小笠原群岛,南鸟岛等)自日本主权下剥离,最终归属由反法西斯同盟整体决定,美国无权单方处置。2、1951 年旧金山对日和约第三条的原始约定,日方将这些岛屿交联合国正式托管体系,美国仅担任托管管理当局(只拥有行政、立法、司法托管管理权,不享有上述岛屿领土主权)。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参与、未签署旧金山和约,该和约涉及东亚领土处置条款对中国无法律效力。4、1968年美国对日移交小笠原群岛和南鸟岛,1972年移交琉球和大东群岛时,均仅移交施政权(行政立法司法管理权),美方官方后续多次书面澄清,相关协定不判定琉球、小笠原等群岛主权归属。5、从国际法 “无权处分原则” 来定性,上述领土移交属于美日私相授受,实际主权处分权属于二战战胜国(联合国创始成员国)。日本目前仅基于美日双边协定实际管辖(de facto)上述群岛,没有任何一份联合国正式决议、全球性多边条约认定日本在法理上(de jure)拥有这些群岛的完整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