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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送达处罚决定的公告】 以...

【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送达处罚决定的公告】

以下人员因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贵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观山湖区大队已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于2026年06月27日予以公示告知,上述交通违法行为人在公告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贵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详见附件),公告期为六十日,公告期满,即为送达。
被处罚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贵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观山湖区大队(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石林东路观山湖区政务服务中心负一楼5、6号窗口,经办民警:赵兵,联系电话:18985557707)领取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决定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违法发生地在大方县的向大方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违法发生地在大方县的向黔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贵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