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娱乐网

嫖娼倒查询问,不承认就涉嫌做伪证? 最近,有粉丝咨询唐律,“在嫖娼倒查询问”中,

嫖娼倒查询问,不承认就涉嫌做伪证?
最近,有粉丝咨询唐律,“在嫖娼倒查询问”中,“不承认违法行为是否构成做伪证”?
对此,专做行政和治安案件的北京唐律写篇文章进行专业解读。

所谓“嫖娼倒查询问”,通常指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案件时,通过调取监控、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在事发6个月内,对涉嫌嫖娼的人员进行事后追查和询问。

这种“倒查”方式在执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已成为嫖娼类治安案件中的主要调查手段,其目的在于固定证据、还原事实。

然而,许多当事人在被询问时,出于恐惧、羞耻或对法律后果的担忧,往往选择否认行为,甚至编造不在场证明或虚构关系人。

那么,不承认违法行为是否就等同于“做伪证”?答案并非绝对。

根据《刑法》、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规定,“伪证”一般特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

而在行政调查阶段,当事人虽负有如实陈述的义务,但其“否认”行为本身并不直接构成刑事意义上的“伪证罪”。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编造甚至故意制造伪证。在行政案件调查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比如故意制造不存在的打车信息、不在场证明)、伪造证据或串供(比如指使他人对口供),可能构成“阻碍执行职务”或“提供虚假证言”。

此外,如果后续进入司法程序,此前的虚假陈述可能被作为“认罪态度差”或“无悔改表现”的量罚情节,影响最终处理结果。

但是,北京唐律强调,如果确实没有发生嫖娼行为的,“如实陈述”并不构成伪证罪。

值得注意的是,在嫖娼倒查类案件中,由于时隔数月,案发物证往往都已经灭失,定案处罚更依赖于口供。
当然,也存在“零口供处罚”的案例,但对证据链的要求则十分高(参见唐律之前写的文章)。

面对此种情况,建议在法律框架内寻求专业帮助,争取更有利的处理结果。

总之,“不承认”并不等于“做伪证”。在面对法律调查时,只要不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一般不会构成“伪证罪”。

同时,公众也应增强法治意识,避免因一时冲动或侥幸心理,陷入更复杂的法律困境。
(我是北京唐律,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在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某部委任职,参与出版行政法著作,专注行政案件和黄赌毒案件,以“为当事人勇敢发声、坚持正义”作为使命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