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医疗涉嫌猥亵抗诉案件作出终审裁定,依法驳回检察机关抗诉,维持一审无罪判决。法院明确,全案证据无法达到刑事定罪标准,未能排除合理怀疑,依据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依法宣告被告人蓝某平无罪。
二审裁判审理严谨梳理全案证据链条,逐项予以法律评价。案件中检出的胸部DNA痕迹仅能证明存在肢体接触,无法排他,可由急救按压、拆除心电电极片等常规医疗行为合理解释,不能推定存在不法意图。被害人陈述内容虽相对稳定,但当事人术中接受丙泊酚麻醉,该药物可诱发感性幻觉,相关陈述无法单独作为定罪依据。同时,针对下体接触的指控,未检出被告人生物物证,无客观证据支撑。此外,事发手术室有两名护士在场,并非封闭独处环境,不存在单方实施不法行为的高度盖然性,且全案无任何证据证实被告人具备主观猥亵动机与异常行为表现。
本案严格适用刑事诉讼核心原则,坚持定罪必须证据确实、充分,且排除全部合理怀疑。医疗操作产生的正常接触痕迹,属于法定合理怀疑范畴,刑事定罪标准区别于民事优势证据原则,不以主观感受与舆论认知作为裁判依据。
案件后续治理意义突出,推动多地医疗机构完善手术室全程监控、双人核查及术后心理评估制度。目前,涉事医生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已被院方暂停执业,接受医疗伦理专项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