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一男子让老婆和婚外女友同时怀孕。他老婆怀上二胎需要和他保持距离,但男子根本按耐不住,就假装单身认识了一28岁女子,哄着说会娶她,还给女子买了三金。女子信以为真就多次和他发生了关系,怀孕后才发现真相。露馅后男子拿出30万要跟女友做个了断,但女友非要追究到底。更没想到,老婆也站出来要为女子作证。
男子吴某是个高知,在大学搞植物研究的,还带出过不少硕士。身份地位不缺,前途一片大好。
可就在老婆怀二胎期间,他却没管住自己,犯下了严重错误,不但影响了前途,老婆也和他闹翻了,还给以后的生活带来了大麻烦。
吴某老婆怀上二胎后反应很厉害,医生建议两个人别做亲密接触,这样才能养胎。
可吴某根本耐不住寂寞,那方面的要求一天天的在膨胀。他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竟然背着老婆在外面找个女朋友。
吴某认识了只有28岁的魏女士,魏女士有过两个男朋友,但都分手了,她一直在找那个能驾着七彩祥云迎娶自己的意中人。
吴某看上了魏女士,他主动亮明了身份,但却隐藏了自己已婚的事实。
高学历、体面工作、谈吐斯文,吴某在魏女士眼里很完美,是个值得托付终身的人。
吴某说自己也正打算找个伴侣安定下来,并且迫不及待地表明愿意和魏女士结婚,他甚至带魏女士去买了三金,还聊了很多婚礼的细节,还说要给魏女士买房子。
他的话魏女士全信了,两个人很快跨越了最后的界限,吴某的目的得逞了。
但吴某没想到,他们刚在一起,魏女士就做好了备孕的打算。
几次亲近过后,魏女士真怀孕了,而且她和吴某老婆的预产期就差28天。
吴某知道后彻底傻眼了,他原本因为老婆怀孕,拿魏女士临时救场,没成想临时救场的也怀孕了。
吴某试着劝她放弃要孩子,但魏女士不但不同意,还开始催促吴某抓紧操办婚事。
吴某一拖再拖,魏女士察觉出了不对劲。她找机会看了吴某的手机,发现了他的结婚照。
魏女士不敢相信这是真的,就悄悄跟着吴某,发现吴某住在市中心的一个小区里。
当魏女士敲开那扇门时,她和吴某老婆四目相对,看双方都挺着肚子,二人都明白发生了什么。
魏女士既愤怒又无助,自己居然相信了吴某,还有了身孕。现在婚是结不成了,以后自己和孩子怎么办?
他一怒之下找到吴某的学校,把事情经过都反映了,还拿出了他们的聊天记录,购买三金的凭证和自己的孕检单。
魏女士要求学校出面对吴某进行严惩。
校方很重视,很快调查结论就出来了。
吴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故意隐瞒已婚事实与单身魏女士发展不当关系,并致其怀孕,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构成师德失范行为。
然后校方公布处理结果:给予吴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专业技术七级降为八级),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晋级、申报人才计划及科研项目资格24个月,并暂时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处分记入本人档案。
吴某不想魏女士把事情继续闹大,主动赔偿给她30万。
但吴某对外却说,生孩子是魏女士的意思,她说想生个孩子继承她家的家产,要我配合但不要我负责,现在学校给了我处分,我也赔了30万,还要我咋样?
魏女士听了这话气的不行,明明是他骗自己他是单身,如果自己知道他已婚,怎么可能跟他生孩子!
魏女士认为自己被骗了,吴某这不是普通的出轨,而是已婚装成单身的欺诈和重婚。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吴某隐瞒已婚,装成单身与魏女士交往,虽然骗取了她的信任,但并没有非法占有魏女士的财物,就不能认定为此罪。
还有,尽管吴某行为非常卑劣,但也很难认定为重婚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是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吴某虽然给魏女士买了三金,也在谈婚论嫁,但只要没有和魏女士对外宣称是夫妻并持续同居,仅凭婚外生子难以认定此罪。
但是,吴某的行为依然触犯了法律,属于情感欺诈,他侵犯了魏女士的知情权和人格尊严权。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吴某骗了魏女士,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他已经支付的30万元可以认定为感情损害赔偿。
但这不能抵扣他应当承担的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
魏女士有权继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和要求吴某支付抚养费。
同时,吴某老婆面对丈夫的不忠,也站了出来,她支持魏女士继续维权,并愿意为她提供证据。
吴某的不耻行为,不但受到校方的严肃处理,也已经众叛亲离了,他的后半生都要为自己犯下的错误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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