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要上班,丈夫也很忙,她只能忍心将16个月大的孩子送去托管所,谁知,孩子第一天就被老师虐待了,孩子中午不睡觉,哭闹不止,对方就把幼儿的双手举过头顶控制住,又按住幼儿的双腿固定住,但幼儿非常倔强,头部使劲的朝上仰,想要脱离掌控,可是这名老师又重重的把幼儿的头部推下去,结果后脑勺受伤了,前额也有伤痕,事后,校方说甘老师是实习生,没有真的想伤害孩子,只是耐心不够,警方也对该老师进行了行政处罚,但只是警告,并没有拘留,更让家长难以置信的是,直到现在,已经一个多月了,该老师从来没有一句道歉,家长现在启动民事诉讼,已经立案了。
这个事情听着让人非常震撼。
一名才16个月大的幼儿,因为家长没有时间照看,双方父母也不在身边,两夫妇又要工作,所以只能想到最好的办法,就是交给托管所。
最开始在入托管所之前,校方承诺的非常好,他们的老师有耐心,品行端正,绝对不会欺辱小孩。
家长看到这些承诺后很是放心,就把16个月大的幼儿交给了他们。
可是就在入托第一天,郭女士夫妻回到家中,就发现幼儿哭闹不止,老是用手去摸后脑勺。
他们仔细查看,才发现后脑勺有明显的伤害,继续检查,前额也有轻微伤痕。
郭女士顾不上身心疲惫,立马赶到托管所,要求调取监控。
孩子入托时间是5月18日,5月19日当天没有成功调到监控,直到5月20日,才成功调取出监控视频。
郭女士看到画面那一刻,整个人身体都在颤抖。自己捧在掌心里的宝贝,竟然被老师这样对待。
郭女士也很担心,不知道其他小孩是不是也被这名老师这样对待过,心里很不放心,于是立马报警。
警方查看完整经过之后,对该名老师作出了行政处罚,并没有进行行政拘留。
涉事老师心里还有点不服,认为是托管所管理失职。
托管所这边又解释,这名老师是新来的实习老师,对她的品行秉性不够了解,当时没有恶意,只是缺少耐心。
事后托管所派了两名老师上门给郭女士道歉,但是郭女士最想要的,是动手的这位老师真诚道歉。
可是一个月过去了,涉事老师没有电话、没有短信、从头到尾一句道歉都没有。
郭女士非常不满意,做错了事,本来就该主动过来道歉。
不管你年纪小、不懂事,还是没有带婴幼儿的经验,你对这么小的孩子造成身体伤痕、心理创伤,就该负责任。
既然对方始终不道歉、不认错,郭女士不再妥协,直接走民事诉讼,要求对方道歉并且赔偿,目前已经正式立案。
网友看完这件事也很感慨。
现在很多幼师都是00后,书本知识学得挺好,但是大部分都是独生子女,从小被家里宠大的。
让本身还像孩子一样的年轻人,去带哭闹、缺安全感的小宝宝,确实存在很大问题。
但是反过来,70后、80后有耐心、有经验,年龄又偏大,大多只能做保育员,不能做带班老师。
这也是现在托育行业最大的难题。
所以幼师、托育老师选拔,真的不能只看学历。最重要的是看人品、看爱心、看耐心。
面对哭闹不止的小孩,能不能稳住情绪、理智对待、用心安抚,才是最该考核的东西。
很多人对这个结果难以接受,这么小的孩子被弄伤,老师最后只是一个警告。
首先,我们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按理说,伤害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儿,是法律明确的从重处罚情节,是应当拘留的。
但是还有一条专门针对看护人员的条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二)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的。
法律给了执法自由裁量权。
本次事件,被认定为单次情绪失控、无预谋、伤情轻微,所以适用最轻处罚:警告。
我想告诉大家,合法,不代表正确。从轻,不代表无责。
很多人最大的误区就是:罚得轻=这事翻篇了。
不对。
行政处罚是公法的处罚,民事维权是私人的权利,两者完全分开,互不抵消。
我们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法条写得非常清楚。
公权力可以依法从轻处理,可以不拘留。
但是,做错事的人,道歉、赔偿的民事责任,一分都跑不掉。
学校派别的老师上门道歉,在法律上毫无意义。
道歉,必须侵权人本人来。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红星新闻
